家長有權使用子女利是? 律師:家長可代管,8歲為界限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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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新年期間,長輩、親友向小朋友派發利是,在內地是一項傳統習俗。有不少父母和子女亦會為此產生一場「較量」。有些父母以五花八門的理由,從孩童手中取得及使用這些錢。因此還衍生出「孩子能不能自己管錢」、「父母是否有權使用子女的利是」等保管爭議。
對此,有內地律師表示,利是的保管問題,可視乎孩童的年齡而定,8周歲以下的孩童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數額較大的利是建議由家長保管,可用於孩童的學習生活;稍大一點的孩童可以在家長監護下自主支配自己的利是。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8周歲以下的孩童可將利是交給家長幫忙保管。(視覺中國)

周二(16日),央視新聞《身邊的民法典》報道指,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8周歲是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的一個分界線。利是就是純獲利行為,孩童可以交給家長讓他們幫忙保管,但是一定記住保管也只是保管,家長不能替孩童花。孩童亦可以利用這些錢,買一些想買的東西。

隨後,「民法典解答孩子利是能不能自己保管」的話題引發網民熱議:

「反正上交了,也都花我身上了」。

「禮尚往來罷了,所謂壓歲錢(內地會將利是稱作紅包或壓歲錢)就是我媽送出去的錢,以另一種方式,轉到了我手裡」。

「這個法律在壓歲錢上不能適用,否則就會導致沒有壓歲錢」。

「你要是這樣規定的話,家長是不是可以在孩子18歲以後就直接把孩子推向社會,連學費都給斷了」。

「其實都是父母拿錢換回來的」。

有不少父母和子女亦會為利是的保管問題產生一場「較量」。(視覺中國)

而對此,內地律師翟純君表示,兒童及青少年過年期間收到的利是,從性質上看是禮節性贈予。以前主要是象徵性的,金額較小。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之有攀比等因素,利是金額越來越大,小則上百元,多則上千元。

針對「父母應該如何看待和處理孩子的利是」,翟純君稱,結合《民法典》來看,主要應當考慮孩子的民事行為能力。8周歲以下的孩子,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數額較大利是建議由家長保管,可用於孩子的學習生活;大一點的孩子可以在家長監護下自主支配自己的利是,「家長做好引導,孩子支配紅包的過程,也是一個成長的過程」。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