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人大代表建議:取消拐賣犯罪追訴時效限制 買賣同罪同罰
《央視網》消息,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遼陽市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李紫微繼續關注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相關工作,建議取消拐賣犯罪追訴時效限制,以及建議拐賣婦女兒童買賣同罪同罰。
全國人大代表李紫微表示,近年來,國家打拐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但在戶籍管理、法律震懾、基層治理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環節。她提出,進一步完善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工作機制。其中一項就是,建立戶籍異常人員統一採血篩查機制。
李紫微建議由公安部牽頭,對全國戶籍登記中「來歷不明」「戶籍信息矛盾」及「非婚生子女未登記生父母」等異常狀態人員,開展強制性DNA採血篩查。將採集數據實時對接全國打拐DNA數據庫,運用生物識別技術進行交叉比對。制定《DNA數據採集管理細則》,明確私隱保護措施,建立異常數據覆核機制,避免誤傷合法收養家庭。
李紫微解釋,正常家庭的新生兒都是出生一個月或者半年之內就去上戶口,但被拐賣的孩子上戶口通常比較晚,這就是異常的。比如電影《親愛的》原型、被拐賣的孫卓,就是4歲被上戶口。如果把這類情況納入到異常狀態人員,採集DNA入庫,會方便被拐賣孩子的父母找到自己的孩子。
李紫微還提出,被拐賣的孩子在新家庭往往是通過造假的手段獲取了戶口。如果拐賣被發現,找到了親生父母,被拐賣取得的戶口就應該被註銷。
李紫微建議,修訂戶口登記條例,增設「被法院認定系被拐賣取得的戶口,公安機關應依職權主動註銷」條款。開發全國戶籍系統與打拐數據庫的智能比對模塊,實現疑似非法戶口自動預警、人工覆核、批量註銷。建立被註銷戶口異議申訴渠道,確保合法權益救濟。
李紫微發現,一些拐賣被發現往往是20年、30年以後,但追訴期是20年,犯罪分子得不到懲治。為此,她建議,取消拐賣犯罪追訴時效限制。修改刑法第八十七條,將拐賣婦女兒童罪列入「經最高檢核准可追訴」的特別犯罪類型。對已過追訴期的歷史積案,允許通過DNA比對等新技術獲取關鍵證據後重啟調查。建立「打拐歷史檔案數字化工程」,永久保存相關案卷材料。
李紫微還建議,廢止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將該類行為統一納入「拐賣婦女兒童罪」範疇。增設「組織非法送養」「偽造親子關係證明」等新罪名,填補法律空白。提高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量刑基準,實現「買賣同罪同罰」。
李紫微介紹,拐騙兒童是指以收養、送養或其他目的,有拐騙、綁架、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目前有關司法實踐中,一些拐賣兒童的犯罪往往在二三十年後才被發現,辦案人員很難查實當時是否有資金交易,「出賣」兒童的犯罪分子也不會交代自己收取了資金。這些案件均會以拐騙兒童罪論處。此外,還有犯罪分子在拐騙兒童後沒有自己進行撫養而是將孩子送給他人撫養,聲稱自己並未從中收取費用,不構成拐賣兒童罪。刑法中,拐騙未成年人的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紫微認為,從社會危害性來講,拐騙兒童犯罪與拐賣兒童犯罪並無差別,應在量刑上保持大致的平衡。拐騙兒童罪長期存在處罰過輕的實際情況,致使犯罪分子有恃無恐,通過刑法規制預防犯罪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有着同樣犯罪性質的兩種罪名在法定刑配置上衍生出了巨大差異。」李紫微建議,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兒童罪」。原條文「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議修改為: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李紫微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拐騙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騙兒童三人以上的;(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偷盜嬰幼兒的;(五)造成被拐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六)被拐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超過五年的;(七)將兒童帶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