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5506萬元 中宣部原副部長張建春一審獲刑14年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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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傳部原副部長張建受賄案,周二(9月16日),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建春被控受賄逾5506萬元(人民幣,下同),以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併處罰金400萬元。法院對張建春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4年,被告張建春利用擔任中央組織部幹部一局任免處正處級調研員、副處長、處長,幹部一局副巡視員、副局長,北京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常務副部長,中央組織部幹部一局局長,中央組織部部務委員兼幹部一局局長,中央組織部副部長,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業務承攬、工作安排、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合共價值人民幣5506萬多元。
法院認為,被告張建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