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明確央企98種責任追究情形
據央視報道,國務院國資委周四(18日)消息指,為進一步強化制度約束,規範經營行為,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印發《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下稱《辦法》),明確13個方面98種責任追究情形,涉及薪酬管理不規範、虛假貿易等。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分8章91條,主要規定了總則、責任追究範圍、資產損失和不良後果認定、責任認定、責任追究處理、責任追究工作職責、責任追究工作程序以及附則。
辦法明確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應當追究相應責任的具體情形,包括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金融業務、科技創新、資金管理、產權管理、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3個方面98種責任追究情形。
辦法明確經營投資盡職合規免責的條件和程序,從組織科技研發、發展戰略新興產業、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等方面規定免責的情形。
2018年,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務院國資委令第37號,以下簡稱37號令),為規範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國務院國資委監督追責局負責人介紹,《辦法》相對於37號令的主要變化,具體體現為五個「更加突出」:
(一)堅持政治引領,更加突出黨對中央企業的領導。《辦法》制定目的中增加「堅持黨對中央企業的全面領導」;工作原則中增加「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強調把黨的領導貫穿到責任追究工作全過程;工作職責中明確中央企業應當在黨委(黨組)領導下,加強責任追究工作。
(二)堅持問題導向,更加突出追責情形有效覆蓋。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中央巡視整改要求,聚焦企業共性問題,完善無關多元、多層架構、控股不控權、掛靠經營、轉包和違反規定分包等責任追究情形,將責任追究情形由11個方面72種,增加到13個方面98種。
(三)堅持容糾並舉,更加突出責任追究扶正作用。增加經營投資盡職合規免責條款,強化中央企業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科技創新等領域探索性試驗、先行先試的保障,保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幹事創業的積極性。注重標本兼治,強化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推動查辦一個案件、堵住一批漏洞、完善一類制度。
(四)堅持系統觀念,更加突出責任追究貫通協同。堅持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出資人監督與各類監督貫通協調。在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或調查、處理、申訴等各個環節,明確責任追究工作與紀律處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銜接。
(五)堅持依法依規,更加突出追責程序清晰規範。完善責任追究工作程序,增加聽取企業關於被核查或調查事項的匯報、開展合法性審查等內容。規定不良後果的認定,明確不良後果的內容、分類及認定程序。
下一步,國務院國資委將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決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持續推進責任追究工作規範化精準化法治化,形成覆蓋全面、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範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提升綜合效能,形成「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氛圍,通過精準追責推動中央企業在依法合規的軌道內高質量發展。結合典型案例做好政策解讀和培訓宣貫,指導中央企業結合實際完善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完善響應及時、精準糾治、有力震懾、促進合規的監督追責體系,強化中央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責任意識和責任約束,確保《辦法》在國資央企落地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