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亞原書記童道馳一審被判死緩、罰款400萬 當庭表示不上訴

撰文:姜庚宇
出版:更新:

廣東深圳中院今日(2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共海南省委原常委、三亞市委原書記童道馳受賄、內幕交易一案,對被告人童道馳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款400萬元(人民幣.下同)。
法院判決童道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童道馳受賄、內幕交易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童道馳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法院指,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童道馳利用擔任中證監上市公司監管部副主任、發行監管部副主任、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國際合作部副主任、主任,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機構和個人在公司上市、企業經營、融資借款、職級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2.74億餘元。

判決稱,2006年8月至2007年4月,童道馳在擔任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副主任期間,獲悉相關股票內幕消息後,指使其近親屬及關係密切人員在相關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相關股票共計3165萬餘、元,非法獲利共計338萬餘元。

深圳中院認為,被告人童道馳的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內幕交易罪。童道馳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院方稱,鑑於童道馳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及內幕交易事實,內幕交易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內幕交易的非法所得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內幕交易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