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間用音樂由平台主播攤分版權費 付酬標準出爐最高年費1萬元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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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初,遊戲主播PDD(真名劉謀,前英雄聯盟職業選手)因在直播期間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一度遭作曲家張宏光起訴索賠10萬元(人民幣,下同),雙方最終和解。
在網上直播中使用音樂相關版權問題一直受到關注,但版權付費一直缺乏具體的行業標準和參考依據。
昨日(25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發布《互聯網直播中使用錄音製品付酬標準(草案)》的公告,提出每年、每季度、每月的收費標準,其中電商直播每年最高收費10000元(人民幣,下同)。

最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第45條新增了音樂製作者的「獲酬權」,即網絡直播中使用音樂錄音製品,不僅要向音樂作品詞曲的權利人支付版權費,還需要向錄音製作者支付版權費。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提出,付費義務主體為使用錄音製品的主播和平台,該試行標準面向平台,再由平台和主播分攤成本。

其中,泛娛樂類直播付酬標準分為「K歌+背景音樂使用」及「背景音樂使用」,前者每年、每季度、每月收費為300元、83元、29元,後者為100元、26元、10元。至於電商直播付酬標準,每年、每季度、每月收費則為10000元、2777元、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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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新聞》報道,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副總幹事國琨介紹,收費標準要考慮幾個因素,包括對音樂的使用方式,對音樂的依賴程度以及主播的收入和承受能力等等。

在國家版權管理局的指導下,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聯合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同最高法相關人士、法律人士、專家學者、直播平台代表等,從去年11月開始,共進行了三輪費率協商。目前,已有部分平台主動履行版權責任、認可協商中的費率標準,也有部分平台對試行的部分標準存在分歧。

有互聯網平台主播介紹,一般會從音樂軟件上搜索免費的音樂,再通過藍牙在直播間播放。對於直播間音樂版權收費問題,有主播認為平台應該承擔一部份或全部的版權費用,「因為本來這個收益,平台不就已經扣去一半了嗎。比如說別人刷了禮物,首先是平台先扣一部分」。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延虎指出,主播在直播間使用他人的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或者直接演唱他人的音樂作品,是屬於侵權行為;另有主播設置直播回放功能,令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翻看,此行為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即使作為會員付費下載某首音樂作品,亦不能將它任意擴展到商業用途的範圍,否則可能涉嫌侵權。

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姚歡慶表示,網絡平台與集體管理機構簽下付酬的協定後,音樂庫等於向主播開放,主播可以低成本獲得音樂資源,「如果能夠達成這樣一個協同,那可能對整個網絡生態的發展其實是有一定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