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禁止學校聘用有性騷擾犯罪記錄人員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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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27日),天津市修訂通過《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簡稱《條例》),規定學校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騷擾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

《條例》在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修訂通過,將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當中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負責實施家庭教育,強調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於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看護狀態,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被委託人應當依法履行照護職責。

《條例》強調學校、幼兒園及教職員工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長期無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學校應當建立預防校園欺凌和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騷擾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

《條例》還增設了「網絡保護」專章,明確政府、社會、學校、家庭應當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網絡素養,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針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手機使用問題,規定學校可以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進入學校,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除教學需要外禁止帶入課堂。

《條例》還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用戶實名制要求,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網絡活動。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主播服務。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為,防止信息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