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罪阻維權?人大代表連15年提議取消尋釁滋事罪 網民反應兩極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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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籲取消尋釁滋事罪。加上今年(2023年)在內,朱征夫已經提議取消尋釁滋事罪15年。尋釁滋事罪因定義模糊不清,且時常在民眾上訪、維權時被以此罪名定罪,在內地屢屢成為話題焦點,但對於廢除與否則是輿論反應兩極。

據了解,尋釁滋事罪因定義模糊不清被視為是「口袋罪」(什麼罪都能裝),去年(2022年)8月,蘇州一名女孩因為穿和服外出拍攝,被警察當街大罵、拉扯,以涉「尋釁滋事罪」帶進警局,該法再度引發輿論關注,此外許多反封控示威者也被以此罪名逮捕。

新疆烏魯木齊大火後,清華大學大批學生示威抗議。(Twitter)

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具有律師身分。他指出,尋釁滋事罪種種弊端時刻侵蝕著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僅會影響人民群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也會導致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據了解,朱征夫的這個呼籲,是從2008年他擔任人大代表後,一直呼籲到現在。

朱征夫提到,在實踐中,該罪名逐漸淪為類似於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 」。原因在於該罪名存在明顯缺陷,許多與該罪名有關的概念過於模糊,不僅對司法實踐構成困擾,也極易被濫用,造成社會過度刑法化。朱征夫將於今年兩會提交《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的提案。

朱征夫認為,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缺乏明確性。例如,在公共場所怎樣的「追逐、攔截行為」才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特徵?另外,他認為,尋釁滋事罪中「隨意 」、「 任意 」、「情節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表述過於模糊,而這些又是該罪關鍵的構成要件。

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籲取消尋釁滋事罪。(微博)

朱征夫指出,尋釁滋事罪的定罪邏輯更是說不通,像是故意傷害致人輕微傷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卻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朱征夫更舉例,造成財物損失2000元(人民幣,下同)達不到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立案標準為5000元),卻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為2000元)。

朱征夫提到,最重要的是,尋釁滋事罪所打擊的危害行為,已有相應法律予以處理,取消該罪不會出現法律的空白。例如該法與,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等重疊,有重複立法的嫌疑。

最後,朱征夫強調,尋釁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了社會穩定,但該罪名的種種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其模糊性不僅影響人民群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也可能使得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最終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減損人民群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朱征夫建議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被視為是一種口袋罪。(資料圖)

據了解,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中國《刑法第 293 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尋釁滋事罪包括 ( 一 )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 二 )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 三 )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 四 )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近年比較為人熟知的「尋釁滋事案件」包括2022年7月在南京玄奘寺供奉日軍戰犯牌位的吳啊萍,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當地公安拘捕、COVID-19疫情2019發生在武漢時,記者張展因尋釁滋事罪成,被判囚4年。另外,內地疫情期間,許多網民也因言論不當,以尋釁滋事罪為由被拘留。

網民點睇:

在網上隨便說一句隱晦的話,都有可能因為尋釁滋事罪進去。
可以不取消,而是完善,讓它有一個標準。具體造成什麼嚴重後果才定罪,不給濫用的機會。
應該完善細節而不是取消,有些人就是故意找事的。
尋釁滋事罪就是正常尋釁滋事定不上罪,正常維權討公道全給按這個罪判了。
在一些網路事件中,網友發聲不當,很多都是按照尋釁滋事給拘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