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四部門:發現未成年人懷孕等受性侵情形 直接立案偵查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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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下稱《意見》),將自6月1日起實施。其將「依法從嚴懲處」、「最有利於未成年人」、「雙向保護」作為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案的原則,並明確發現未成年人懷孕等受性侵情形,直接立案偵查等。

根據《意見》,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報案、控告、舉報後,公安機關應及時受理,迅速審查。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應當立即立案偵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7日。具有精神發育明顯遲滯的未成年人或者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懷孕、妊娠終止或分娩的;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隱私部位遭受明顯非正常損傷的;未成年人被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其他有證據證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發生的情形,公安機關應在受理後直接立案偵查。

一旦發現或接報性侵害未成年人線索,無論是否屬本單位管轄,公安機關都應及時採取制止侵害行為、保護被害人、保護現場等緊急措施;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追究刑責,但犯罪地、犯罪嫌疑人無法確定,管轄權不明的,應先立案偵查,明確管轄後,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而在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學生集體宿舍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猥褻。

未成年被害人陳述、未成年證人證言中提到其他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或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對於發生在犯罪嫌疑人住所周邊或相同、類似場所且犯罪手法雷同的性侵害案件,符合併案條件的,應及時併案偵查。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選擇「一站式」取證場所或其他合適場所,堅持一次詢問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