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國作家聯署 捍衛冒犯別人自由

撰文:陳奕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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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市內出現一幅塗鴉,畫有英國笑匠差利卓別靈(Charlie Chaplin)與《查理周刊》的漫畫人物,寫有「我們都是查理」。(Joel Saget/AFP/Getty Images)

去年令12人遇害的《查理周刊》遇襲案,揭示了一個道德兩難:諷刺漫畫冒犯宗教是否該受保障的言論自由?《周刊》的答案固然是肯定的,寫作人組織「國際筆會」(PEN International)亦在恐襲一周年之際發表聲明,稱要捍衛冒犯別人的自由。

沒有言論自由,真理就無從驗證和得知,所以言論自由就是知識。
國際筆會主席克萊門(Jennifer Clement)

有份聯署的包括79個言論自由組織和世界各地多名作家,他們關注馬來西亞、伊朗、沙特等地都有諷刺漫畫家鋃鐺入獄,並指責歐盟自我審查,去年恐襲案後要求互聯網供應商刪去可能引起憎恨和恐襲的內容。

 

聯署認為要捍衛表達自由,即使意見可能冒犯他人,對方其實也可行使相同自由去回應、辯論。聲明要求各地政府廢除褻瀆罪、刑事誹謗罪等限制言論自由的法例。

國際公約禁止散播仇恨言論

 

但言論自由是否不受任何限制?無論聯合國或歐洲,答案都是否定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0章2條:「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所以言論自由的界線在於冒犯性言論雖受法律保障,但仇恨言論(Hate speech)應該受到禁制。

《日德蘭郵報》2005年的諷刺漫畫被指褻瀆伊斯蘭教。(網上圖片/Jihadwatcher)

至於何謂仇恨言論?可先看丹麥2005年一次風波。《日德蘭郵報》(Jyllands-Posten)刊出多幅諷刺漫畫,更有一幅繪畫先知穆罕默德投炸彈。有人認為漫畫將穆罕默德與恐怖主義相提並論,說成恐怖主義是伊斯蘭一部份,貶損了穆斯林的社會地位。不過丹麥政府沒有起訴漫畫家,這決定紐約大學法律哲學教授沃爾倫(Jeremy Waldron)也表認同。研究仇恨言論的沃爾倫認為,攻擊先知穆罕默德甚至《可蘭經》內容,應該與攻擊個別伊斯蘭教徒區分開來,前者屬於言論自由,後者傷害個人尊嚴和社會地位,所以不應受法律保障。不過沃爾倫提醒社會合法與否是一回事,道德與否則是另一回事。

人享有權利,不就代表他有理由行使之,他亦不會因此就免受道德指責。該漫畫家如此行使權利是不必要和冒犯的,雖然冒犯他人本身不構成好理想去立法規限。
沃爾倫《The Harm in Hate Spe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