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謝長廷:回首台灣「6·12事件」 爭取自由有代價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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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修訂逃犯條例引發6月9日大規模遊行抗議,至今日(12日)仍有眾多市民在立法院外留守。
台灣駐日代表謝長廷周二(11日)指,這件事與台灣32年前的「6·12事件」極為相似,台灣群眾當時上街抗議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簡稱國安法),擔任總指揮的他後來被起訴,一審被判3年。
謝長廷又指,6·12事件1個月後,長達38年的戒嚴令解除,「爭取民主自由總有人要付出代價,但犧牲要有價值,期盼香港能早日爭取到真正的民主自由。台灣也是透過這樣爭取的。」

立法會今日就修訂逃犯條例進行二讀,有大批市民在外反對修訂舉行集會,途中大批示威者衝出馬路,並霸佔立法會外一帶道路。(羅君豪攝)
1987年「六一二事件」後,領導運動的謝長廷、洪奇昌、江蓋世3人被告出庭,群眾聲援。(網上圖片)

謝長廷11日與台灣傳媒記者茶敘時,談到9日香港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大遊行一事。他表示,6月12日剛好是台灣「6·12事件」32周年,當時遊行人士的訴求是反對國安法修改,認為該法「假維護國安,真破壊民主」。

他續指,因為「反共愛國人士」製造衝突,遊行被醜化為暴力事件,擔任總指揮的他和副指揮洪奇昌、江蓋世遭到起訴,他因為領導運動一審被判3年並褫奪公民權3年。6·12事件一個月後戒嚴令解除,2年後的1989年他當選立法委員,高院改判1年刑期,成為他唯一的前科紀錄。

「6·12事件」發生於1987年6月12日,當時為了抗議國民黨政府制定「國安法」,民進黨發動示威遊行,身為台北市議員的謝長廷擔任遊行總指揮,副總指揮是洪其昌與江蓋世。由於與「反共愛國陣線」人士發生衝突,當時示威遊行被定性為暴力事件,謝長廷、洪奇昌、江蓋世遭到起訴。

謝長廷當天還在Facebook分享6·12事件期間照片,並配以文字說明。謝長廷說,照片中他身旁的辯護律師是現在的台灣前總統陳水扁,而當上立委時,他的助理是現在的民進黨主席卓榮泰。他又指,爭取民主自由總有人要付出代價,但犧牲要有價值,希望香港也會很快的爭取到真正的自由民主。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