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曉穎案】台檢方指陳同佳僅算投案 陸委會批港府「別具用心」

撰文:王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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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殺害女友的香港犯嫌陳同佳,願意23日出獄後到台灣自首。台灣士林地檢署今天(19日)指出,陳同佳入境台灣,由警方逮捕並移送士檢歸案,因陳同佳已遭通緝,不符自首要件,僅能稱為「投案」。
此外,台灣陸委會對於此案亦發表評論,稱港方推卸責任、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別具用心。

台灣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指出,昨晚收到港方傳真來函,內容轉達陳同佳願意赴台自首意願,且港方會協助提供合法作為等協助,也因過去並無相關類似案例,後續會持續與相關單位討論、研議,並提供合法且必要協助。

士林地檢署指出,陳同佳早就被士林地檢署列為殺人案被告並發布通緝,不符自首要件。(網絡圖片)

士林地檢署指出,有收到刑事局陳報此事,檢方部分,僅能依刑事訴訟法處理人犯歸案及偵查案件,也就是陳同佳如果入境台灣,警方將他逮捕並移送士檢歸案,承辦檢察官將開偵查庭訊問他,訊後做出聲押或交保等強制處分;檢方後續依陳同佳陳述內容及相關證據進行調查。

檢方表示,陳同佳早就被士林地檢署列為殺人案被告並發布通緝,不符自首要件,無法藉由「自首」獲得刑度的寬減,即使陳同佳真的來台接受偵查、審判,只能算是投案,而實際所判刑度,則須待檢方偵結起訴,案件移審地方法院,由法官審酌個案情節判刑。

檢方指出,去年底對陳同佳發布通緝,時效至2055年,辦案期間曾透過法務部請求香港方面協助調查取證、遣送被告來台接受偵審,至今均未獲回覆,但現在港方透過刑事局轉達陳同佳於23日出獄後將赴台,檢方態度為若陳同佳來台將依法辦理,若沒來則不影響通緝時效。

台灣陸委會稱,港府推卸責任、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別具用心。(資料圖片)

而台灣大陸委員會方面亦對此案發聲。陸委會今天下午表示,台灣政府對本案自始至終立場一貫,司法單位已盡最大努力積極偵辦,但港方迄未提供本案任何在港證據,更漠視應追訴殺人犯罪的執法立場,顯示其推卸責任、刻意放棄司法管轄權、別具用心。

陸委會重申,針對本案香港並非無管轄權,港府應秉持追訴殺人罪執法立場,依法律程序積極續押偵辦。只要港府提出請求,政府會在對等、尊嚴及互惠的基礎上,提供相關證據,進行司法合作,讓本案司法公義。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