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狀態的政治哲學(I):民主政體可變獨裁 在於危機的「日常化」

撰文:葉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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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狀態作為審視政治問題的一個範疇

鄂蘭(Hannah Arendt)傅柯(Michel Foucault)雖然已經離世超過三十年,但他們對極權主義以及治理術(governmentality)的分析不單沒有過時,反而是當代社會越來越朝著他們所批判的方向進發。這兩位思想家得以在學術圈子之外都被廣泛閱讀,除了因為他們的洞見深刻外,也因為今天人們已經充分意識到民主與政治問題的無所不在。

然而,我們在閱讀鄂蘭與傅柯時,不應以為他們批判的僅僅是某一個政治領袖、政權或政治陣營,然後忽略了他們批判的是現代性(modernity)本身;換句話說,他們批判的問題更為普遍,而不是某些「極權國家」才會出現的偶發或落後狀況。阿甘本(Giorgio Agamben)就引用過洛維特(Karl Löwith)來點出現代性政治的最大問題:極權主義與民主制之間的鄰近性(contiguity)——當代的民主制度可以輕易變成極權主義,而這個轉換過程並不需要以政變或叛亂這些急速和突然的形式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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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慣常的認知中,民主與極權主義相互對立、相互排除,而世界上每個國家也在這個認知結構下被分配進民主與極權兩個陣營,勢不兩立。鄂蘭、傅柯、阿甘本等人的分析當然並不是要用詭辯的方式去取消民主與極權的差異,而是要指出兩者的界限已經越來越模糊,我們不再可能將民主和極權這些形容詞草率地分配給不同的國家——對民主的追求或對獨裁的警惕已經更為複雜。

西歐近代民主國家都是以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來建立政治、法律和社會制度,而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保障公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的訂立精神之一,就在於給予人民用武力推翻專制政府的合法性。既然這些民主國家在制度的建立上已經將權力分割清楚,不讓任何一個個人、政黨或機關輕易施行獨裁,那麼阿甘本為什麼還會認為民主制與極權主義在概念上就有鄰近性,而且指出歐美民主國家雖然沒有發生過政變或憲制顛覆,但已經逐步轉換成控制社會(société de contrôle)甚至是極權主義呢?為了理解這種狀況,我們就不能只使用民主—極權這一種對立關係來審視政體,還需要引入日常狀態與例外狀態這一組對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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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阿甘本的例外狀態概念前,筆者想說明一點:民主問題的複雜性不只是因為它涉及到意識形態或情感這些「非理性」而又有真實力量的因素,而且是因為民主的概念本身就滲透著各種對立範疇。例如,功利主義者可能會用有效/無效這種對立來評價民主的意義;激進民主主義者和無政府主義者可能會從善惡的對立來論證民主的先天正確性;保守主義者則著眼於精英和庸眾的對立,等等。很多時候人們在範疇的選擇上已經迥異,導致民主問題難以討論。在此我們也不揚言要去全面概括民主問題,甚至也不是想要討論民主制是否必要。本文只是想要從阿甘本所提出的範疇:日常狀態與例外狀態、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的對立來整理一種針對當代社會的政治哲學。

阿甘本:餘民 - EP97

什麼是例外狀態?

多數研究都稱阿甘本運用的例外狀態(state of exception)概念來自德國法學家施米特(Carl Schmitt)。施米特確實是最早把例外狀態放在理論內部之中的思想家,但例外狀態並不是一個被發明出來的理論概念,而是社會和政治體系的可能狀態。

當一些不能被日常生活所規範,也不能由公法(public law)所管制的事件、行動或狀態發生,並且干擾社會總體秩序時,執政者就需要宣告社會進入例外狀態或緊急狀態(state of emergency),日常的法律會在這狀態中被懸置(suspended),即暫時不產生效用。這些事件包括戰爭(對外戰爭或內戰)、講和、外交、政變、社會危機、大型災難等等。這些事件可以促使社會進入例外狀態,不只是因為它們對社會總體有著根本性的影響力、可以決定大量社會成員的存亡和生活方式,而且更因為它們是不可循環、差異性無可化約,因而無法使用理智來預算,必須下決斷(decision)的活動。假如說日常狀態的邏輯核心是一般性(generality),其活動方式是交換和循環,那麼例外狀態的邏輯核心就是特異性(singularity),其活動方式是生成和決斷。在施米特的理論中,這個特異性範疇就是真正的政治(the political)場域;阿甘本則補充道,民主就是政治場域對任何人的敞開。

施米特:每個法律系統都是通過主權間的鬥爭、暫時地建立出來的

阿甘本在《神聖人》(Homo Sacer, 1995)及《例外狀態》(Stato di eccezione, 2003)兩本著作中就用了系譜學的方法來整理歷史上不同的例外狀態法令或表達形式。其中最為清晰的例子是拿破崙執政法國後頒布的《共和八年霜月22日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22 Frimaire Year 8)第92條,以及《德意志威瑪共和國憲法》(The Weimar Constitution)第48條,兩條條文都規定了當社會動蕩或武裝叛亂爆發,憲政的存在受到敵人威脅時,執政元首有權力懸置憲法,作出緊急舉措以保護憲法。這是近代民主制的一個悖論:為了保衛憲法的生命而懸置憲法的作用、為了保衛民主制度而懸置議會的作用。

在阿甘本這種日常狀態—例外狀態範疇之下,前現代的絕對君主專制(Absolute Monarchy)與近代民主憲政的本質性差別就明顯地區分開來:近代民主憲政為了防止執政元首變成新的獨裁者,在憲法中或慣例上都有要求執政元首必須將例外狀態宣告出來,並且在危機緩解後恢復法治和日常狀態——例外狀態與日常狀態的界線必須清晰分明。相反在君主專制中,例外狀態與日常狀態的分別並不顯明地存在,君主有無所不管的潛在權力,並沒有一個可以超出君主意志、獨立存在的狀態或社會場域。

《例外狀態》(Stato di eccezione, 2003)

那麼,當代民主問題又如何用例外狀態來理解呢?阿甘本的見解是:當代民主政體得以順暢轉換成控制社會甚至極權國家的方式,就在於模糊日常狀態與例外狀態的界線。

例外狀態與危機的「日常化」

我們暫且可以按例外狀態與日常狀態的對立關係來區分三種政制:一,前現代君主專制:對「日常/緊急狀態」、「公/私場域」並不作明顯和有意識的區分;二,近代民主憲政:執政者宣告例外狀態的發生及撤銷,嚴格劃分「決斷行動」與「日常生活循環」的界線;三,當代控制社會:模糊例外狀態與日常狀態的對立,或者說是把例外狀態「日常化」。例外狀態不再有時限,不再被宣佈出來和被撤銷;日常狀態與例外狀態雖然在理念上被區分,但實際運作上兩者的界線已經模糊不清——社會危機不再是突然的或臨時的,而是日常的和不斷的。

在這個框架下,阿甘本重新分析了納粹德國和後911美國的管治術:1933年,時任威瑪共和國總理的希特拉宣佈國家進入緊急狀態,並且慫恿總統興登堡(Paul von Hindenburg)簽署《國會縱火法令》(Decree of the Reich Presid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ople and State),廢止了《威瑪憲法》諸多條保障公民權利的條款,以拯救落入「共產黨人」和「猶太人」手中的德國。這次緊急狀態一直沒有被撤回,也就是說,戰敗前的德國有十二年時間都處於例外狀態之中,法治完全被懸置。

希特拉曾以緊急狀態為名,慫恿當時德國總統興登堡(Paul von Hindenburg)廢止《威瑪憲法》諸多條保障公民權利的條款(Getty Images)

911事件後,美國國會通過了《愛國者法案》(Patriot Act),允許國家安全局與聯邦調查局監控人民或搜查企業交易紀錄,即批准執法部門以損害公民權利的活動來維持國家安全、鎮壓恐怖主義。原先法案所訂立的生效期限在2005年12月完結,但美國國會幾次修改條文後繼續延長法案;2015年,奧巴馬簽署《美國自由法案》(Freedom Act)來取代《愛國者法》,在制度上削減了國安局權力,但在運作上,國安局仍然對大批企業和個人進行監控和搜查。一旦美國將國家基本安全與恐怖組織對立起來,而恐怖份子又是形跡難尋、無法根除的公敵和社會危機,那麼公民權利就不斷被懸置。

奧巴馬簽署《美國自由法案》(Freedom Act),以來取代《愛國者法》(Patriot Act)(Getty Images)

控制社會的危機管理

控制社會和極權主義的管治形式,就在於設置一個彷似難以去除,但事實上沒有可能顛覆社會的公敵(猶太人不可能推翻德意志共和國、恐怖份子不可能戰勝美國),讓例外狀態(法律的懸置)得以變成日常狀態,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積極控制也因此變成持續的秩序。阿甘本並無意討論公民權利與國家安全之間的二律背反要怎樣完滿地化解。這類問題當然重要,但如果我們目前把注意力放在其中,那就走向了分析倫理學的思路,因而忽視了阿甘本的洞見:控制社會的危機處理方式。

雖然獨裁專制的支持者常常以社會穩定來為威權辯護,但即使是最包容的民主制度也必須維護社會的穩定性。換句話說,各種政制之間的差異不在於「有或沒有」維穩或管治手段,而在於使用「哪一種」管治術。控制社會採用的管治術,就是模糊日常與例外狀態之間的界線。

阿甘本認為這種當代特有的管治術有兩種傾向:第一,將某一些不能被社會有效吸納的特殊族群(德國統一前就長期被日耳曼民族仇視的猶太人、美國的穆斯林與新移民少數族裔)設置成社會危機的引發者,以致是社會公敵,並在行政上將之隔離甚至剷除,這就是極權主義的終極版本──法西斯主義。

美國自911以來,從未停止過防犯恐怖主義,讓例外狀態變成日常狀態(Getty Images)

控制社會的第二個傾向好像更為平和,卻又更難解決:因為難以估計危機何時或如何爆發,而且強度多大的規訓(discipline)也不能確保人們服從國家機關,所以控制社會並不像前現代專制或規訓社會那樣以「斬草除根」的方針來管理危機,亦即不打算預先防止和壓制引致危機爆發的起因,而是要將危機爆發的效果限制在不會顛覆秩序總體的程度之中。

換句話說,控制社會放棄「根治」社會危機,反而容許不可避免的社會危機爆發出來,讓「失序」變成一種可控、可管理的秩序(這一點與齊澤克的犬儒主義意識形態結構相似),以疏導社會不滿,但也因此讓政治系統有無比韌性——社會動蕩反而成為社會穩定的固化劑,一切顛覆性的活動都墮進維穩的死胡同中。

關於例外狀態政治哲學的其他問題,將會在之後的文章繼續討論。

例外狀態的政治哲學(II):國家是否全能?又是否必定與人民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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