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的倫理學(下):人類是唯一具有責任意識的存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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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上篇——未來的倫理學(上):「保存人類世代延續」是技術時代的無上命令

作者|謝宛真

為人父母與政治家的責任

在馬克斯・韋伯(Max Weber)著名的演講:《政治作為一種志業》(Politik als Beruf)【註15】中亦把權力和責任的關係,置於合格的政治家身上做出闡釋:一個以政治為志業的人,他的特色就在於有自身的好惡、領袖魅力,且具有熱情、責任感及判斷力【註16】,並且要避免虛榮,才使得他得以配有政治家的權力。他對自己的作為要負起責無旁貸的個人責任、要負無法也不可以拒絕或轉卸的責任【註17】,而這才是一種自律的責任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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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種非相互的責任根源是什麼?在所有通過相互性關係建立起來的倫理學中,還未被討論到的關係是父母與孩子的自然責任,如果沒有這一事實存在的話,很難去想像一個社會性的人是如何願意付出一切,悉心照料脆弱的嬰孩而不求回報【註18】。這一種關係就是責任的原型,無須通過任何原則來演繹。

相對於父母這種自然責任,還有一種責任是由自己要求而來的,那便是政治家的責任。以上兩者的責任,差異在於父母的責任完全與個別的人,即孩子的一切有關(教養、身體照料等等),而政治家的責任則是對普遍人和公民的整體的生活有關。然而,這兩種責任都有著整體性、連續性和未來性【註19】。整體性指的是對對象各方面最佳利益的考慮,如父母對孩子的養育,政治家對公民與整個世代的利益;連續性指責任的延續,父母對孩子可能有長達一輩子的責任,而政治家則是直到他的權力卸除為止;未來性則指父母對孩子如何將之養育成為一個人的樣子;政治家則照料在科技權力的時代下,人類在未來還能持續存在的責任。

倫理學的主觀與客觀面

所有倫理學都有主觀面和客觀面,客觀面是對義務進行理性奠基,主觀面則是情感的促動,或如康德的對法則之尊敬,使主體能夠有意願去行動。在未來倫理中,義務的理性奠基在於對責任這一義務的基礎進行說明。它同時要說明存在為何是善,而要求應然存在,並擴大我們對於自然目的與生命目的的承認,從而使我們對同樣身為目的自身的自然與生命負有道德的義務;在情感面則是有賴於情感的觸動和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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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是我們目前所知唯一具有責任意識的存有者【註20】。換言之,人具有責任的能力,通過這個能力,使我們能在知識與意願中做出行動選擇;選擇即是人類的自由展現,而能促使我們做出選擇的,是由於存有對我的觸發(affizieren)。

來自存有的要求

事物的存有對我有所觸發、使我有興趣、使我注意(或尊重),意味著它具有某些價值,而對我有所要求,這種要求是直接對我的感知(Wahrnehmung)、我所重視的尊重而作用,而使我們作為沉思的主體,承認存有的抽象及對它的所有價值的義務。這種來自存有的要求,則使我從沉思的主體成為一個實踐的主體,儘管存有是易受傷害、在其本質中遲早會衰老的,我仍通過我的力量選擇回應,因而這種對所有短暫的、有價值的存有呼喚的回應,就是「我的意思」(Mich-Meinen)【註21】。雖然我是受到事物的觸發,但我是在我的權力範圍內定下一個由我自己提出的規定。這種情況便不同於我每一次對特定行為的負責,而是已用所有行為能力去擔負的責任。我對存有觸發(排除偶然的決定)所做的選擇(或回應),是基於我對善自身價值的實踐,我的每一個行動都是對存有有義務,而整體存有的完整性(善)則是價值法庭,使我的自由行動擔負責任。在人類自由和存有價值的兩個本體論極點中,責任便是這兩者的倫理中介、補充,是兩者的共同功能。這也是優納斯對責任的理解【註22】。

責作作為人類有機體之本質

但這個論證僅是理論的,優納斯認為由於責任是一種基本事實才補足了這個形上學的構想【註23】。這一方面是為了避免責任意識與責任能力的論證,如同上帝存在是通過概念本身定義,而證明其存在的情況【註24】;另一方面是,優納斯認為責任作為人類存在本身的一種哲學人類學標誌,使我們從認可人的本體論特徵之本質性,就直觀到價值。這個價值比其他存有的生命價值,是更不容易取得的價值擴張,這種價值是普遍的超越和存有價值在質上的跨升【註25】。即人雖作為自然的一部分,卻又與其他存有者不同之處,是為有機體層級中複雜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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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有機體即使沒有如人類一樣複雜的生命表現,但對比於無生命的存在,即便是在最簡單的生物形式中,都具有保存自我的生命表現。生命存有始終在死亡作為必然的生命形式中,持續通過新陳代謝【註26】這一個最基本的生命維持形式,表達對生存的努力。優納斯所設想的有機體的自由就出現於此,它可以有新陳代謝的能力,對抗死亡。這是對抗必然性的自由表現,自我保存就是存有的目的、存有最基本的關切。這一對此在的關切是他在海德格(Martin Heidegger)的思想中看到的倫理切入點【註27】。

海德格的「存有」語言

優納斯指出海德格在《存在與時間》(Sein und Zeit / Being and Time)中所運用的措辭文法有這樣的偏好:das In-der-Welt-sein(being-in-the-world)、das Geworfensein(throwness,被拋擲存有)、Miteinandersein(being-with-others,與他者相互共存)、Zuhandensein(Being-ready-to-hand,上手物存有)、Sich-Vorwegsein(being-ahead-of-oneself,超越自我存有)、Vorlaufen zum Tode(the anticipating of death,先行向死)等主要都是與原型動詞 sein(being,存有/是)一起構成,《存在與時間》(Sein und Zeit)一書標題的時間在文本中是 Zeitlichkeit(temporality,時間性)和 Zeitgung(temporalization,時間化),而過去和未來被稱為 Gewesenheit(pastness,過去性)和 Zunkunftigkeit(futurity,未來性),所有的這些都不是對象的概念,而是發生的概念和執行的概念(Geschehens- und Vollzugsbegriffe),它指出的不是事物,而是存在的方式;主詞的模式消失了,一切總是進行中的,而之前所稱的主詞,現在稱為此在。

【無睡意哲學】海德格:存有與此在 - EP64

此在(Da-Sein)也是一個這樣的構成:da(there,此)指出,這些特別的存有者本身來自一個為己準備的視野,這個視野是它生活於其中的地方。一個特有的動力,以時間形式捲入在每一個我與世界的關係(Ich- Welt- Beziehung)之中;而海德格這種用文法凸顯的此在的事實情況,幾乎是以詩的形式(此在的屬性)而被描繪,如:被拋到世界中(Geworfen in die Welt)、此在籌畫未來(entwirft sich das Dasein in die Zukunft)等。

作為此在的人,總以自身為第一目標

從語言出發,我們看到此在的新的意義:此在是在其存有中,關涉到其它存有。這便不再是觀念論式中的我。所有主體存有的最終特性,是以真實目標導向,且其第一個目標就是自身。意志的「想要」主導著所有此在的世界關係,意識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ät)在胡塞爾(Edmund Husserl)那裡是完全中性的客觀對象(Objekthaben),在意志主導的直觀中被標示為自身(als solches),顯示為興趣;世界對此在而言便是最初實踐的「在」。

【無睡意哲學】胡塞爾:放下理論的偏見 - EP62

而此在為何總是首先以自身為目標?因為若不以自己為目標,它將會由於不免一死(sterblich)的威脅而不斷被丟到虛無(Nichts)之中,此在必須隨時對抗死亡,而這種此在的存有基本型態被稱為「關懷」(Sorge)。以關懷作為最初存在形式的此在,是我們從海德格那裡得到的所謂存在主義的核心(雖然他自己本身並沒有這樣表達)。自身的關懷並非是唯一此在關懷的對象,如救濟的模式、自我克制,甚至是對沒有靈魂的東西如藝術家賦予其生命的完滿作品,也都有一種短暫的關懷。

這種此在的關懷,讓優納斯看到了自然與非人類生命在生命表現中的自我關懷。這使他得以重構一種人與自然的關係,即我們在存有層級上都是平等的【註28】,而這一點才克服了傳統倫理學的人類中心特性,將自然與非人類生命納入倫理學領域。這一整個從應然存在作為無上命令、通過生命內存目的的承認與人的責任能力,把自然自我保存的善納入到人類善之中。保全存有的義務與對於存有的責任,也提供以生態學事實為基礎的非人類中心環境倫理學一種哲學論證的進路。生態學的知識可以使我們明白到自然與人的共生關係,然而對這種共生的責任感,不會僅是因為共生的事實就被引發,我們也可以在摧毀了這個地球後,抱著尋找新地球的希望,移居到另一個星球上繼續破壞自然以取得人類的幸福。唯有當我們意識到(或經驗到)自然和我們都有對生命存續的關切,這種關切才引起了人對自然的倫理回應。

延伸閱讀——尼采的道德系譜學:遵守承諾、會還債的主體才是自由意志的主人

註釋:

15. Max Weber, 1992, Politik als Beruf, Philipp Reclam jun. GmbH & Co., Stuttgart. 韋伯在這篇演講最後提出責任倫理主要是要指出在道德領域中政治能成就怎麼樣的志業。存心倫理的本性是絕對的、成就聖人,為了執行它的善,可能在政治領域掀起無法想像的災難,而作為政治家儘管要有自己的意志,但最重要的是仍是要能對他的行為與決定擔負責任。

16. 熱情是對踏實的理想、釐清事實的熱情,而指出正確的踏實理想須要判斷力;避免虛榮是因為虛榮會使人在意自己給別人留下什麼印象,而忽略自己的行動後果責任。

17. Max Weber, 1992, Politik als Beruf, Philipp Reclam jun. GmbH & Co., Stuttgart.

18. 儘管現實處境中由於各種現實條件產生養兒防老的考慮,或父母與未成年孩子在社會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等,優納斯談的是最初的情感來源。

19. 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 S.184-198.

20. 通過直觀得出人是目前唯一具有責任意識的存有者,雖然直觀的適用是有爭議,但對個人來說都是有效的,對每個人來說都是自由的。價值就是主觀的,不管是視為生物學的或以狀態為條件的優先權,特別在進化中發展責任感這一個偏好(begünstigte),是為種族的存活有益的目的設定。Hans Jonas, 1994, 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en und metaphysische Vermutungen, Suhrkamp, Frankfurt am Main und Leipzig, S.140.

21. 優納斯用「Recht auf mich」(對我有權利)、「Mich-Meinen」(我的意思)說明事物的存有觸發我而對我產生的要求。這種要求來自於事物的存有本身,而我通過我的道德意志將我的力量轉成我的職責,不是從人格化的創造者神的意志對我發出的命令,而是「我的意思」。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en und metaphysische Vermutungen, S.132.

22. 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en und metaphysische Vermutungen, S.133.

23. 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en und metaphysische Vermutungen, S.139.

24. 上帝存在的論證是從上帝的概念定義可以推出上帝的存在:上帝包含一切,所以也包含存在,所以上帝存在;責任的能力可以推出責任的義務,是責任在現實中有事實,其事實要求存在,而不是從概念要求責任存在。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en und metaphysische Vermutungen, S.139.

25. 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en und metaphysische Vermutungen, S.136.

26. 優納斯通過槌子、法庭、行走與消化器官說明目的不只存在於有意識的、主體性的主體中,而是在生命的表現中,如新陳代謝不只是一種盲目的生物化學機制而是有目的性(Zweckhaftigkeit)的表現。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 第三章。

27. 優納斯認為海德格並未進一步從此在關切跨越到倫理問題,但他認為這會是一個從本體論跨越到倫理學的門檻。這裡的說明皆參閱優納斯於1992年5月25日在慕尼黑舉辦的《世紀終結》(Das Ende des Jahrhunderts)系列中的演講後於1993年出版。Hans Jonas, 1993, Philosophie. Rückschau und Vorschau am Ende des Jahrhunderts, Suhrkamp Verlag: Frankfurt a. M.

28. 同時這也指出了有機體並不是作為一個客體被主體所抓取,因為有機體不是通過物質性的現在而存在,而是通過不斷地新陳代謝才與世界在一起。因而有機體是一個過程,不是一個對象,不斷交換的連續性的過程讓主體存在,而不是主體通過抓取現象或什麼方式,才讓一切存在。Ingo Hermann, 1991, Hans Jonas: Erkenntnis und Verantwortung, Lamuv, Göttingen, S.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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