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是知道一件事?蓋提爾問題和知識論

撰文:画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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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論(epistemology)的核心問題是「什麼是知識?」這個問題聽起來很抽象,並且在中文裡呈現起來似乎具有某種菁英感,例如說,直覺上你可能會認為,只有那些經過恰當研究的有系統想法才算是知識,例如觸碰式螢幕的原理、做數學證明的方法、挪威旅鼠的遷徙路線等等。然而,至少在分析哲學領域,「什麼是知識?」最基礎的關懷,其實是想要知道什麼是「知道」。在哲學系知識論的課堂上,老師通常會這樣介紹:

 

「什麼是知道?一個人要怎樣才算是知道一件事?」


顯而易見,我們除了知道某些經過恰當研究的有系統想法之外,也知道其他很多瑣碎的事情:我知道我現在正在寫文章,我也知道我的寫作約莫再過半小時就會因為電腦沒電而被迫中斷,而這是因為我知道我把變壓器忘在家了。

 

考察上述案例,「知道」的一些條件呼之欲出。

 

首先,我只能「知道」為真的事情。如果我的變壓器事實上正放在我隨身攜帶的包包裡,那麼,我就不能算是「知道我把變壓器忘在家」,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我「以為我把變壓器忘在家」。你可能不見得注意到這個區別,不過中文在描述人的認知時,對於什麼事情為真還滿敏感的,我們只允許你「知道」為真的事情。如果你相信某件事發生,但其實沒有,站在客觀的觀點,你只能算是「以為」那件事情有發生。

經過上述關於事情是否為真的討論,我們可以發現「知道」的另一必要條件:「信念」(belief)〔註一〕。如果你知道某件事情,你一定也相信那件事情。然而,這兩個概念的關係不能反過來講。你相信某件事情發生了,不代表你知道那件事有發生,因為你可能只是以為那件事情有發生。

 

我們現在掌握了「知道」的兩個必要條件:「真理」和「信念」。在這個階段,哲學家會問的問題是:這兩個條件就夠了嗎?如果夠,代表當人相信某件事,而某件事確實是真的,那這個人就可以算是知道那件事。

 

對於這個問題,相關討論可以追溯到柏拉圖的對話錄,事實上這兩個條件並不夠。想像這個情況:

 

       顏色預言者

 

電視在重播昨天的球賽,上半場剛結束,雙方分數相等,戰況可說是十分激烈。漢威克坐在沙發上,一邊喝 啤酒一邊主張黃隊一定會贏。漢威克沒看過這場球賽,他之所以會這樣認為,純粹只是因為它喜歡黃色。不過,事實上,最後黃隊確實是贏家。

 

在這個例子裡,「真理」和「信念」都具備:漢威克相信黃隊會贏,而黃隊也確實贏了。然而,在電視轉播到上半場剛結束的那時候,我們能說漢威克知道黃隊會贏嗎?

 

應該不會吧。如果你也在看電視轉播,而漢威克跟你分享他的判斷基礎,你的正常反應應該是「就算你是對的,也只是運氣好吧!」

身為「顏色預言者」,漢威克顯然少了某樣東西,以致於只能算是「運氣好猜中」,而不是「知道」?大多數哲學家認為這個東西是「證成」(justification),粗略地說,就是支持漢威克的判斷的好理由。考慮這個版本的故事:

 

戰術預言者

 

漢威克之所以認為黃隊會贏,是因為他對雙方隊伍都有深厚研究,並基於研究判斷黃隊的戰略剛好可以突破對手的要害。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似乎就更願意接受漢威克是「知道」黃隊會贏,因為他不但對於真理有信念,而且此信念是基於好的證成:關於戰術差異的理解。

 

哲學界的「知識的傳統分析」就如此從上述討論浮現:


知識是被證成的真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

一個人對某個命題有知識,若且唯若:

此命題為真。這個人相信此命題。這個人對此命題的信念有受到證成。


從古希臘時代隱約出現這個分析的雛形之後,一直到現代,知識分析的最大變革,發生在一九六零年代。當時,哲學家蓋提爾(Edmund Gettier)在密西根州的韋恩州立大學任教,他的著作不多,眼看就要不符合學術要求的發表門檻。在校方壓力之下,蓋提爾為知識的傳統分析擠出了兩個反例,寫了一篇只有三頁的論文〔註二〕。然而,這篇論文最後成為每本知識論教科書都會引用的重要文獻,並為蓋提爾爭取到麻州大學(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Amherst)的終身職。

蓋提爾在論文裡提到的其中一個例子類似這樣:

 

史密斯和瓊恩一起應徵工作。進會議室之前,史密斯看到瓊恩買了飲料喝,並將找零的幾個十塊錢放進外套口袋。這家公司安排兩個人一起面試,瓊恩表現得很好,回答了所有問題,面試官顯然很滿意。有幾個問題讓史密斯有點答不出來,面試官對他問的最後一個問題是:「如果你自我評估,從一到十分,覺得自己有幾分適合這份工作?」史密斯硬著頭皮說八分,對方一臉不相信的樣子。

 

在回家的路上,史密斯心想一定是瓊斯得到工作,因此他認為「得到工作的那個人口袋裡有十塊錢」。然後,他想買杯飲料安慰自己,卻發現口袋空空,不禁碎念:「真是爛透了,工作沒有,口袋裡連十塊錢也沒有!」

 

然而,史密斯不知道的是,最後不知怎地,公司錄取的是他而不是瓊斯,而且,其實史密斯的口袋也有十塊錢,只是他當時沒翻到。

 

這例子有點曲折,不過仔細想,會發現這些條件都成立了:

 

「得到工作的那個人口袋裡有十塊錢」為真。史密斯相信「得到工作的那個人口袋裡有十塊錢」。史密斯對「得到工作的那個人口袋裡有十塊錢」的信念,有受到證成。(他看到瓊斯把十塊錢放進口袋,並且眼見瓊斯面試表現優異)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知識的傳統分析,我們似乎必須說:

 

史密斯知道「得到工作的那個人口袋裡有十塊錢」。

 

不過這好像違反直覺,畢竟,史密斯的信念最後會成真,是倚賴好幾個巧合。

 

史密斯的故事,是蓋提爾提出來的兩個反例之一,另一個反例涉及邏輯上的選言(disjuction)推論,不過它們的主要精神都是在說明:要恰當地定義知識,知識的傳統分析需要修正。

 

蓋提爾的反例引發了一股修正知識傳統分析的熱潮。有些哲學家認為我們必須找尋「真理」、「信念」、「證成」之外的條件,來讓知識分析更完備;另一些哲學家則相信我們可以藉由修正「證成」的條件來達成此任務,不過這些又是另外好幾個故事了。

 

*感謝蕭銘源和杜政昌為本文初稿提供的諮詢建議。

〔註一〕 你可能會覺得,在這裡用「信念」的個詞怪怪的。一般來說,「信念」好像應該用來指更重要的事情,例如人生願景、對於重大任誤會成功的信心之類的。不過,在哲學討論上,「信念」是泛指人持有並相信的東西,一般來說,如果我相信桌上有蘋果,就代表我擁有一個「桌上有蘋果」的信念。下文的「真理」也一樣,在哲學上,「真理」不需要是多有深度或啟發性的東西,若姑且不論一些形上學的爭議,我們可以說「真理」是泛指那些為真的語句或命題。

 

〔註二〕  Gettier 1963 "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 Analysis, Vol. 23, pp. 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