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選|最高法院為特朗普參選開綠燈 暗藏民主暴政細節?

撰文:葉德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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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東岸時間3月4日上午10時許,美國最高法院罕有地在網上趕在「超級星期二」之前公報「DQ特朗普」一案的判決結果,全院6位保守派法官同3位自由派法官達成一致意見,認為美國州份並無權根據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叛亂條款」去取消特朗普的參選資格,多數法官進一步指出只有國會才能作出相關決定。

對此,特朗普馬上宣稱獲得了「重大勝利」。

此前取消其參選資格的科羅拉多州(Colorado),將會在3月5日超級星期二舉行初選,選票上的特朗普名字在最高法院的判決後終獲確定有效。

法院准許特朗普參選的判決,其實並不讓人意外。畢竟,正如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所言,如果各州都可以取消總統候選人的參選資格,這將會造成某個候選人基於同一理由在某些州可以參與,某些州則不可以的「混亂」結果。

同時,雖然這次判決是2000年最高法院介入叫停點票讓小布殊(George W. Bush)勝選以來的最重大政治判決,大法官們的核心考慮大概是盡力避免法院介入政治,這就意味着特朗普能否再度入主白宮,不應由司法決定,而該由選民投票決定。

2024年3月2日,美國維珍尼亞州里士滿(Richmond),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前美國總統特朗普(Donald Trump)在競選集會上在台上發言。(Reuters)

這,明顯是大法官們的動機。但他們始終還要找到合理化其判決的理由。

如果單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三項的所謂「叛亂條款」,該條款確實禁止了任何曾宣誓擁護美國憲法、其後又對美國作亂謀叛的人擔任公職,而若要恢復這個人擔任公職的權利,國會兩院需要有三分之二議員投票支持。

特朗普方面的主要辯解,是「叛亂條款」的條文沒有特別提到總統一職,因此不適用於總統。但最高法院並沒有認同這個觀點。他們反而是將「叛亂條款」放在第十四修正案的脈絡之下去解讀,提出了兩個主要理由去支持州並無權取消特朗普參選資格的觀點。

一是第十四修正案的立法原意是要在美國內戰後擴大聯邦權力、限制各州權力,而「叛亂條款」的用意則是要透過禁止曾脫離美利堅合眾國的前南部州份官員再次掌權,以確保合眾國的存續。因此,從這個脈絡來看,第十四修正案不應被理解成授予各州取消參選總統資格的權力。

美國最高法院也正在審理另外兩宗與特朗普相關的案件。一是特朗普在聯邦國會叛亂案中有沒有總統絕對免罪權,二是妨礙官方程序和串謀妨礙官方程序的罪名是否適用於阻礙國會正式確認總統選舉結果的程序上。(Reuters)

二是第十四修正案第五項特別提到美國國會有制定適當法律以執行該修正案各項條款的權力,因此,最高法院的多數法官就以此條為據,判定能夠取消特朗普參選資格的權力在於美國國會而非各州。

這一點,卻引來最高法院4位女性大法官的反對。由特朗普任命的保守派大法官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認為「DQ特朗普」一案的關鍵在於各州有沒有權力取消某個個人的總統參選資格,而不是誰有權力取消這種參選資格,因此5位男性保守派法官不應更進一步的將取消總統資格的權力交到國會手中。

其餘3位自由派女大法官與巴雷特持同一意見。但在她們共同撰寫的法律意見中,她們用詞更為強烈,直指5位保守派法官將取消總統參選資格的權力單獨給予國會,是超出了裁決此案所必需的範圍,局限了「叛亂條款」阻止一個違反誓言的叛亂者擔任總統的可能性,讓特朗普得以「免於未來爭議」。

圖為 2024年2月8日,美國最高法院前有示威者舉起反對特朗普的標語,要求法院裁定特朗普無法參加2024年總統大選。(Reuters)

這4位女法官的意見不無道理。雖然最高法院全體都認為「叛亂條款」沒有給予各州取消特朗普參選資格的權力,但在聯邦層面可以執行此條款的機構,不一定是國會,也可以是聯邦法院的判決。

由於目前特朗普正面臨一宗有關其在國會暴亂角色的聯邦刑事控訴,將聯邦法院取消特朗普參選資格的可能排除在外,對特朗普而言真的是一種重大勝利。

5位保守派大法官只將相關權力交予國會的背後原因,大概是他們認為誰有權當總統是一個多數決的民主問題,最好就是由民選產生的國會來決定,而非不經民選的聯邦法官。

然而,自古希臘哲人柏拉圖以來,人們就知道單純的多數決民主有可能帶來多數暴政,因此現代的西方民主往往是「自由民主」,所謂的「自由」者,就是指有一些根本的原則和執行這些原則的機制是超越多數民意的掌控的,例如一個民主社會不能透過多數決去隨意沒收少數人的資產、剝奪他們的參政權利等等。

一個曾試圖推翻美國民主選舉結果的前官員不能再掌握權力,也許就是這些超越多數決的原則之一。因此,其執行並不應該由民意代表來決定。

最高法院多數法官這一次將取消總統參選資格的權力簡單地交到代表民意的國會,可算是一種重民主而輕自由的決定。這種傾向卻是民主最終有可能會淪落成暴政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