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照顧孫女一年 控告兒媳未盡撫養義務索萬元「帶孫費」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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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淄博一對祖父母早前控告兒子及媳婦未有克盡撫養義務,將孫女交托二人照顧,為此要求支付一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帶孫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父母應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償付相關費用,遂判決被告要支付經扣減後實際撫養費2600元。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主體首先是父母。(視覺中國)

孫先生及妻子指,孫女在2016年7月至翌年6月期間一直都由他們所照顧,相關費用包括有孫女就讀幼稚園的每月200元至350元學費,以及其他每月三四百元的日常開支。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主體首先是父母,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情況下,才會對未成年的孫子女有撫養義務。孫先生及妻子對孫女並無法定義務,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撫養期間支出的必要費用。法官酌情確定孫先生及妻子撫養孫女的必要性支出為6600元,扣減兒子及媳婦曾經支付過的4000元,最終仍要支付2600元的撫養費。

法官指,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在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對孫輩並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視覺中國)

法官在判決後表示,雖然法律上沒有「帶孫費」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可依據民法總剛中的「無因管理」,即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的規定。但該筆費用應只是祖父母代替子女花費在孫子女身上的實際費用,並非工作後的報酬,故最終要結合涉事孫子女的實際需要、當地生活水平而作出判決。

(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