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德華入稟控告「被代言」淨水器 被告:經其他公司合法取得圖片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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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德華去年10月起訴浙江某生產淨水器的科技公司盜用其照片並宣稱是產品代言人,涉嫌侵犯肖像權及姓名權,索償約201萬元(人民幣.下同)
案件周一(25日)正式在杭州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

據起訴書指,劉德華及其經紀公司在2016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間,陸續發現在被告的凈水器相關產品及包裝盒上,使用劉德華的肖像和簽名,並在官方網站、淘寶網、搜狐網等網站上售賣、宣傳;同時又在在北京市昌平區懸掛巨幅廣告牌,使用劉德華的肖像、姓名、簽名來宣傳。

劉德華經紀公司曾發聲明強調從未代言過任何淨水器及淨水器相關產品。(網上圖片)

劉德華及其經紀公司強調,被告未獲授權在其凈水器與相關產品的外包裝及廣告中使用劉德華的肖像、姓名及簽名等。劉德華從事演藝事業超過30年,其肖像和姓名具有極高的聲譽和商業價值,被告以營利為目的,在未經許可、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產品和包裝上使用相關肖像和姓名、簽名,欺騙誤導消費者,使社會公眾誤以為其為被告凈水器及相關產品的形象代言人,在將來代言同類產品的商業價值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後果,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費用1萬元。 

市面上不少淨水器產品,包裝上都印有劉德華的模樣。(網上圖片)

涉事某科技公司則辯稱,他們是透過其他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圖片的使用權,沒有侵犯劉德華的權利;即使構成侵權,亦未為劉德華及其經紀公司造成損失,認定其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

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