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去世留遺囑財產全給婚生女 私生子提告獲分遺產

撰文:盛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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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深圳政法」微信公眾號,深圳一名男子王先生不幸離世,生前曾立遺囑每年從遺產中拿出10萬元(人民幣,下同)贍養母親,其餘財產則全部留給自己的女兒小王,但王先生的私生子提起訴訟要求繼承,由於該私生子未成年,法院酌定保留一定遺產份額由他繼承。

示意圖。(AI生成)

2024年6月,王先生(化名)不幸離世,留下房產、股票、存款、車輛等遺產。根據他生前訂立的公證遺囑,每年從遺產中拿出10萬元贍養母親,其餘財產則全部留給自己的女兒小王。然而就在家人按照他的遺囑辦理繼承手續時,卻被一陌生人告上法庭,要求繼承王先生的部分遺產。

提起訴訟的原告,聲稱自己是被繼承人王先生的非婚生子。訴狀中,原告提出,自己的母親與被繼承人王先生在2016年相識,逐步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之後生育了原告,但是王先生已經和他人結婚並育有一女。原告表示,其作為被繼承人王先生的非婚生子,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王先生的遺產。

深圳。(新華社)

法院據此認定原告和王先生之間存在親子關係,原告作為王先生的非婚生子,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這是因為根據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雖然原告是王先生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王先生生前是立下遺囑的,而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同時,法院依法認定王先生訂立的公證遺囑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民法典「必留份」制度

儘管按照法律規定,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同時設置了「必留份」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就是所謂的「必留份」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由於本案原告尚未成年,符合這一法定情形。因此綜合考慮原告的年齡、成長所需以及王先生的遺產價值等因素,法院酌定保留一定遺產份額由原告繼承,原告訴訟請求中超出該金額的部分,依法予以駁回。

「深圳政法」文章介紹,遺囑自由並非沒有邊界,立遺囑時應當保障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繼承人的基本權益,避免因為遺漏法定必留份額,引發後續的繼承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