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6歲男飛車致2死1傷被刑拘 律師:若證明飆車可判死刑
撰文:吳真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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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晚上8時,湖南岳陽市金鶚隧道附近發生一宗電單車事故致2死1傷,26歲肇事司機汪某已被刑事拘留,其餘同行駕駛人也被依法予以查處。
有內地律師認為,本案肇事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若能證明飆車情節,或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據此前報道,5月4日晚上8時40分許,湖南岳陽市金鶚山公園附近的斑馬線上,一輛快速經過的電單車將3名行人撞倒,致2死1傷,肇事司機也受傷住院。死者家屬稱,當時現場有7輛電單車正在集體飆車,事發後至今沒有見到肇事者的家屬。據悉,事故中去世的兩人為一名58歲的女子和一名58歲的男子,傷者為一名62歲的女子。
《央視新聞》報道,26歲的汪某因涉嫌犯罪已被岳陽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其餘同行駕駛人也被依法予以查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律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九派新聞》報道,死傷者家屬姚女士從交警部門了解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中顯示,電單車未在斑馬線行人路處禮讓行人並減速,肇事者全責。
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余昊律師認為,本案肇事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競合。根據司法解釋,實施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余昊表示,若肇事者僅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致2人死亡,屬「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能證明飆車情節,可能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死刑;實踐中通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從重情節,在3-7年幅度內靠近上限量刑。
余昊指出,若7人組團飆車屬實,飆車團夥成員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可處拘役並處罰金。若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如逼道、阻擋等),可能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處理。若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作用,屬主犯,應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