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7旬婦因糾紛躺地遭碾斃 司機過失致死或囚2年半:有錯但無罪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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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河南鄭州鐵路局科研所發生致命事故,有司機開車駛入科研所時,撞到躺在停車場閘桿下的老婦趙某清,後者被碾壓身亡。
涉案司機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刑拘,檢察院建議判囚2年半,惟他認為趙某清及現場保安都有責任,自己是本次意外的受害者,沒有犯罪。
有內地律師指出,檢察院推定司機屬於「應當看到」非常牽強,本案應作為意外事件處理,不應當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事故發生於鄭州鐵路局科研所大門外。(紅星新聞)

《紅星新聞》報道,事發於2019年11月25日下午,張先生駕駛私家車準備駛入鄭州鐵路局科研所大門。大門口有幾人站立,張先生一邊注意緊貼車輛右側的行人,一邊起步駛入科研所,突然車輛發出一聲異響及震動,於是他立即下車查看情況,發現趙某清躺在閘桿下。

根據科研所門衛崗亭處的閉路電視畫面,當日下午1時49分,頭戴紅帽的趙某清手持木棍朝大門方向走去,坐在閘桿內側並臉朝科研所內部,期間有和家屬交流,保安與她交談過一兩句,但沒有靠近。趙某清躺下一分鐘後側身躺臥,一手撐着頭,臉朝科研所外。

從閉路電視畫面可見,下午1時55分,張先生駕駛的白色私家車出現在大門處,民警、趙某清家屬在內的3人站在減速帶偏中間位置;車輛右轉時有部分人員讓開,仍有人站在減速帶三分之一位置處;當自動識別車牌道閘桿抬起,張先生便開車駛入科研所,內側約半米地上的趙某清隨即被碾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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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指,當日早上8時半,趙某清與妹妹趙某珍及趙某珍丈夫一行三人,到鄭州鐵路局科研所辦公室樓下,欲前往鄭州工務機械段辦公地點(下稱工務機械段)複印趙某清丈夫生前福利房的相關資料。據工務機械段的工作人員介紹,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趙某清多次前往工務機械段退休辦,要求查詢其丈夫分得福利房的有關手續和反映自己生活沒有來源的問題。

當日,涉事的張先生如往常一樣,8時許從單位開車前往西區外國語小學查勘現場,其所在的單位「鄭州鐵路設計所」在工務機械段辦公樓的隔壁樓,他在學校吃午餐後返回單位,期間沒有喝酒。同時間,趙某清在等待妹夫查詢其丈夫福利房的相關檔案時,曾表示「有人打她」而報警,鐵路公安趕到現場。趙某清家屬在起訴書中稱,趙某清因腰痛躺在閘桿內側,隨後發生碾壓事件。

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

事故後,張先生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刑拘,被羈押3天後取保候審。去年9月,鐵路公安交警部門對此次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張先生為同等責任。今年7月,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張先生提起公訴,並於本月7日在鄭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檢察院建議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

張先生事後向家屬賠付11萬餘元,並主動承擔死者停屍費用、抬屍費用及屍檢費用等。然而,張先生認為趙某清故意躺下堵門,現場民警也沒有任何提示,都負有直接責任,自己也是本次意外事件的受害者,「當時門口警車和人群等影響視線,根本看不到門禁下躺着人。我沒有犯罪,這是一場無妄之災」。

律師:案件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非常牽強

有內地律師指出,檢察院起訴的依據是現場做過的偵查實驗報告,在報告中檢察院認為張先生屬於「應當看到」而存在過失。

然而,在偵查實驗中,若所謂的「看到」是刻意的就不能作為參考,應當以一般人的經驗為準,例如在正常情況下,閘桿升起並且現場沒有任何人阻攔車輛行駛,司機是否會聯想到有人躺在閘桿下;若正常情況下不會想到,檢察院推定張先生屬於「應當看到」就會非常牽強。

據《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律師認為本案應作為意外事件處理,不應當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同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阻礙道路通行本屬違法,趙某清同樣存在過錯。事發時,趙某清不止一次在現場躺地,案發位置亦屬於車輛進出的唯一要道,保安對她故意躺地的行為沒有作出任何警示,甚至讓開道路允許涉案車輛駛入而沒有阻攔,因此也存在過錯,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現場處理事件的人員沒有放置警示標誌阻礙車輛通行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