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福利】政府修例保障動物權益 教你點表達意見

撰文:胡巧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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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近年開始關注動物福利,並就此修訂動物保護法例。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自2006年修訂至今,在保護動物福利略有不足,故政府就修訂相關條例展開為期三個月公眾咨詢,讓市民提供意見。
漁護署早前已舉辦四場公眾諮詢會,即場聽取市民意見,最後一場將於7月15日舉辦,關注動物福利的市民記僅要把握機會,向政府表達意見。

修例建議頒布實務守則,為動物提供合適飼養環境、合適飲食、滿足 其表達正常行為模式的需要以及保護其免受疾病和傷害等作出指引。

政府正就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建議就三大方向防止和懲罰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當中包括引入動物負責人的「謹慎責任」、加強措施防止殘酷對待動物及提升執法人員權力。

謹慎責任

在現行法例下,任何人如殘酷地打、踢等等,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已觸犯相關條例。剝削動物福利需要,被並不納入法例規管範圍內。修例建議加入「謹慎責任」,指動物負有責任的人必須採取合理的措施來確保滿足動物的福利需要,例如提供合適的飲食、環境、保護,使其免受痛楚、痛苦、疾病和傷害及令動物表現出正常的行為。

任何以永久或暫時性質飼養或管有動物的人都須對相關的動物負上謹慎責任。意味著,地盤狗隻及商戶飼養的貓狗隻亦屬於受法例保障。

漁護署發表的文件裡,指「蓄意遺棄動物」亦會立入修例範圍內。

提升執法人員權力

根據現行法例,執法人員懷疑在有人正在或已經犯違反相關法例,才能檢取動物,意味著該動物在獲授權人員介入之前已經受到傷害。修例建議「提升執法人員權力」,授權裁判官發出手令,建議授權人員在危急時有進入處所拯救動物和檢取動物的權力。在緊急情況下,只要具理據支持,即使沒有手令,仍可以進入和搜查處所。

由於舉證困難,早前有貓主發現其飼養的貓於家中乾衣機內死亡,懷疑其外傭使用有關乾衣機時疏忽,未有檢查清楚而導致意外。警方經調查後,相信事件不涉及虐待動物,只列作「雜項事件」。

加強防止殘酷對待動物罰則

任何人如違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最高罰款可達$200,000及監禁3年。修例建議加重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並授權法院可在指定期間內或永久取消被定罪的人士飼養動物的資格

任何以永久或暫時性質飼養或管有動物的人都須對相關的動物負上謹慎責任。故貨倉負責人需對倉狗、倉貓負責。

公眾諮詢會

漁護署早前已上載諮詢文件供市民了解修例詳情,早前亦已舉辦四場公眾諮詢會,讓市民即場表達意見,最後一場將於7月15日晚上8時至10時,在上環文娛中心劇院舉辦,如欲參與,可先到漁護署網頁登記留座。

市民亦可經網絡下載意見表格,透過書面方式遞交意見,書面意見須於7月31日或之前以郵遞(地址:香港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5樓漁農自然護理署動物管理(發展)科)、傳真(號碼:3110 1336)或電郵(電郵地址)方式提交。 

▼▼▼點撃圖片看表達意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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