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蕙禎遭追薪津逾百萬元 兩年利息10萬 游:無睇文件不知金額

撰文:羅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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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昨重新入稟,向青年新政游蕙禎追討薪津92.9萬元,利息9.9萬元,即游需歸還約103萬元,入稟狀未有提及梁頌恆,惟理據與早前追討梁游薪津案的相同。
入稟狀提及,根據法院判決及人大釋法指,游蕙禎從未就任立法會議員,故無權享用議員薪津,行管會是錯誤地向游支付相關款項。而行管會於2016年12月5日起曾次4度要求游蕙禎還款不果,遂決定要求法庭頒令歸還款項。
游蕙禎接受查詢表示,就此事「要講的之前講哂」,故不會再有回應,又稱自己未看有關信件,不清楚被追討的總金額為多少。

游蕙禎及梁頌恆因宣誓風波而被取消議員資格。(資料圖片)

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因宣誓風波而被褫奪議員資格,立法會行管會隨即入稟區院向二人追討共近186萬元薪津,惟該金額超過區院一般民事索償限額100萬元,耹案官建議將個案一分為二,各向游及梁二人追討92.9萬,直至昨日行管會重新單獨入稟向游蕙禎追討近93萬薪津及利息9.9萬元,即追討約103萬元。

行管會稱2016年10月18日宣誓無效,兩人被取消議員資格,其後上訴至終院被拒,故要求法庭頒令游蕙禎交還已預支的營運開支和薪金,包括45.9萬元的辦公室、活動及交通使費、37.5萬元的添置設備和電腦,而同年10月28日行管會亦有向她發放95,180港元的薪津。

入稟狀提及,據法院判決及人大釋法指,游蕙禎從未就任立法會議員,故無權享用議員薪津,行管會是錯誤地向游支付相關款項,行管會又稱曾於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8月29日4次要求游蕙禎還款不果,遂決定要求法庭頒令歸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