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立法會審議傳召解釋不檢控 鄭若驊:過多資料成公審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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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月決定不檢控前特首梁振英無申報澳洲企業UGL 5000萬元,不檢控的決定和不尋求外間法律意見的做法惹來批評。
公民黨郭榮鏗今日(23日)在立法會大會上動議,要求引用《基本法》第73條,要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日後到立法會提供證據,解釋不檢控的決定。鄭若驊反對動議,指過多資料提交給公眾討論會造成公審,而且《議事規則》規定議員不得以可能對案件有妨害的方式,提述尚待法庭判決的案件。
郭榮鏗列舉案例,說明UGL案的敏感度足以尋求外間法律意見,該黨陳淑莊亦提出行政會議成員、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林健鋒曾涉及的案件,律政司司長亦因避嫌而授權刑事檢控專員處理;建制派則反對動議,其中民建聯主席李慧琼相信,民主派只希望透過傳召鄭若驊來狙撃梁振英。

鄭若驊反對動議,指過多資料提交給公眾討論會造成公審,而且《議事規則》規定議員不得以可能對案件有妨害的方式,提述尚待法庭判決的案件。(林若勤攝)

鄭若驊說服議員反對動議,指《檢控守則》在處理公布決定的理由有清晰指引,表明「不能為求人前彰顯公義,而導致公義無法施行」。她解釋,如已決定檢控,因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所以不會再討論案件,相反若決定不檢控,更不應隨便作出其他評論,以免造成公審:「縱使案件備受公眾討論,我們亦要顧及公布檢控決定的理由不應對司法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尤其做了決定不提出檢控的時期,因為如果我們將過份多的資料提交公眾討論,會造成公審而剝奪涉案人士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保障。」

她又提出《議事規則》第41條第2款,議員不得以立法會主席認為可能對案件有妨害的方式提述尚待法庭判決的案件,她認為此乃不應要求她披露相關資料的重要原因。

郭榮鏗質疑:「今次涉及到一位建制派嘅立法會議員,再加上一位前行政長官,再加上本身佢係一個國家領導人全國政協副主席,你同我話敏感度唔夠?」(林若勤攝)

提出動議的郭榮鏗在發言中,舉例律政司曾6度尋求外間獨立法律意見,包括前行會成員林奮強及其太太透過多間公司出售物業、前廉政專員湯顯明和前特首曾蔭權涉貪等,郭榮鏗質疑:「今次涉及到一位建制派嘅立法會議員,再加上一位前行政長官,再加上本身佢係一個國家領導人全國政協副主席,你同我話敏感度唔夠?」 

陳淑莊提出,林健鋒幾年前曾涉及交通案件,她認為林健鋒只是行會成員,而且是在時任特首梁振英上任後方進入行政會議,但身兼行會官守成員的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都為了避嫌,授權刑事檢控專員處理:「(林健鋒) 2012年10月左右入行會,佢發生交通意外就係2013年7月1日,回歸之日發生交通意外,懷疑發生不小心駕駛,共事幾個月,律政司都曉避嫌。」她重提鄭若驊過去以交通諮詢委員會主席身份,與梁振英共事過6年。

民建聯主席李慧琼反對議案,批評傳召鄭若驊交代是要透過公開平台再向律政司施壓,做法等於不理會律政司處理刑事檢控工作不受干預的憲制原則,意圖利用立法會向律政司施壓,藉此達到狙撃梁振英的政治目的。(林若勤攝)

經民聯梁美芬提出,偏見和利益衡突並不包括高度政治敏感的案件,「你可以話佢政治上可以咁做,但呢個唔構成違反檢控程序」。她又指從UGL案中,看不到民主派提供到清晰的證據,證明鄭若驊有利益衝突或偏坦,重申偏坦的標準非純粹單憑政治偏見,指律政司不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捐款正是例子。

民建聯主席李慧琼反對議案,批評傳召鄭若驊交代是要透過公開平台再向律政司施壓,做法等於不理會律政司處理刑事檢控工作不受干預的憲制原則,意圖利用立法會向律政司施壓,藉此達到狙撃梁振英的政治目的:「呢個傳召議案實質目的好清楚,就係反對派進一步針對梁振英嘅政治行動,大家諗返CY由佢未上任開始,其實反對派已經叫佢落台,上任之後,反對派亦用盡一切嘅手段對佢進行所有可以嘅政治狙擊。」

議案在會議結束時仍未完成討論和表決,明天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