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稅】消息:發展商須每年申報物業狀況(附免稅物業清單)

撰文:林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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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去年6月公布6項房屋政策新措施,其中提出引入一手樓空置稅,即向空置逾1年的一手樓單位徵收「額外差餉」,稅率定在應課差餉租值的兩倍。據了解,運輸及房屋局最近與多個政黨會面,交待政策落實方向。消息指出,發展商須每年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差估署)申報單位是否已賣出或以市值租金或以上租出超過半年,若未有提交申報、作出虛假陳述,將會被罰,而罰則是「具阻嚇性」。
另外,發展商若將空置單位出售予關聯公司,即俗稱「左手交右手」,相關單位仍被視為一手單位,不獲豁免。

一手樓定義:從未簽立售賣轉易契/買賣協議

政府早前提出引入一手樓空置稅,目標單位是獲發佔用許可證(俗稱入伙紙)達12個月的一手私人住宅單位。運房局將於下月初的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交代最終政策取向。

消息人士指,局方近月陸續約見多個政黨,交代空置稅詳情。據了解,政府對一手樓的定義是「從未簽立售賣轉易契/買賣協議」,而如果交易雙方為關聯公司,即母公司或子公司關係,相關單位仍會被視為一手樓。

局方表明,持有相關單位的發展商,需要每年向差估署申報單位是否已簽樓契,或在過去一年內是否以市值租金或以上,租出超過半年。差估署可以要求發展商提交租約、買賣協議等文件。差估署會根據申報單位狀況,按年徵收空置稅。

若買賣協議取消 或須補繳空置稅

若目標單位已出售或出租,將毋須繳交空置稅,但若相關買賣協議被取消,當局表明「視乎情況」,或須補繳空置稅。

若未有或拒絕提交申報、作出虛假陳述,將會被罰,而罰則會根據《差餉條例》及《稅務條例》擬定,表明是「具阻嚇性」。根據《差餉條例》,作出虛假陳述可被罰最多2.5萬元,而未有或拒絕提交申報則可被罰最多1萬元。政府亦就所損失的收入,收取稅款最多3倍的罰款。

若發展商不滿空置稅的法律責任,或差估署就相關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評估,可以向土地審裁處上訴。

局方又列出多個豁免空置稅的單位,包括:

1. 政府或公職人員法團擁有的住宅單位
2. 資助房屋或過渡性房屋
3. 市建局預留作安置用途的住宅單位
4. 持牌酒店及旅館
5. 醫院、護養院、安老院、殘疾人士院舍等

尹兆堅(資料圖片)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尹兆堅指,運房局代表今日(11日)與民主黨成員會面,直言發展商有不少手段可迴避徵稅,例如以不同「人頭」開設影子公司;又或者透過控制建屋流程,例如延期某些工程,延遲領取入伙紙,甚至要求更改項目的建築規約期。他要求政府應一併向非香港人(包括由非港人擁有的公司)持有的二手物業徵收空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