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達明刊文質疑警方執法為何無任委證 鄧炳強:切實可行下可展示
法律學者張達明在今日下午警方例行記者會之前,於facebook發文,希望澄清有關警務人員執法時需要出示委任證的規定。警務處副處長鄧炳強今日在記者會上,回應記者這項提問。
張達明表示,他擔任監警會委員時,要處理李克強副總理訪港期間引發一連串投訴,其中一項投訴是要員保護組(簡稱G4)的警務人員在麗港城行使警權抬走投訴人時並沒有先出示委任證,當時警務處長亦同意所有警務人員(包括要員保護組)都必須遵守有關「警察通例」的規定。
普通法規定除實際環境不可行 拘捕前必須表露身份
張指,普通法清楚規定,即使警務人員有合理理由進行拘捕疑犯,除非當時的實際環境並不可行,否則警務人員都必須先表露警務人員身份,知會該疑犯會拘捕他,並清楚講出懷疑他犯了甚麼罪行,以讓該疑犯有機會提供解釋以釋除警務人員當初的懷疑,才決定是否應行使拘捕權。若果警務人員沒有按照這法律規定先知會疑犯便採取拘捕行動,即使本身他有合理理由進行拘捕,該拘捕亦會變得不合法,有關疑犯亦可以採用合理武力抗拒拘捕。
另外張達明指,為要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法治觀念,警隊明文規定的常規處理,就是若果有表面資料或證據顯示,有警務人員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例如毆打被拘捕的人士或妨礙司法公正),根據監警會條例處理的投訴便會暫停,而轉為由與被投訴人沒利益相連的警務人員以刑事調查方法處理。
換句話說,若市民報案指稱有人(無論是否警務人員)犯上刑事罪行,只要能提供足夠的基本證據,警方便應進行刑事調查,並非以投訴調查來處理。
張達明希望了解,是否現在是非常時期,所以警隊再不需要遵守有關的法律規定。
鄧炳強指有警員喬裝不同身份 詳情不便透露
鄧炳強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有警務人員喬裝不同身份進行行動,但未有正面回答是否有警員扮示威者,強調有關行動時不會挑起事端,亦不會進行非法行為,由於涉及行動細節,詳請不方便透露。
鄧炳強表示,有關行動之中的警員在切實可行之下可以展示委任證,具體操作日後會再作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