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港大法律學者倡特赦警察及示威者 嚴重罪行除外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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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發表文章,提議政府透過赦免和豁免兩種特赦形式,處理香港目前持續的民間衝突,為社會打開出路。
文中建議,特赦對象適用於警察和示威者雙方,涵蓋的罪行可按「受害人」分為針對個人、財產、公共秩序、社會國家法益之四大類罪行。當中針對公共秩序之罪行、以及某類針對財物的罪行例如塗鴉,較容易去作出特赦。而對於個人的嚴重罪行,例如謀殺、強姦和嚴重襲擊等則罪無可恕。
對於有社會有聲音批評指特赦違反法治精神,文章反駁指「世界上差不多所有憲法都有提供赦免的權力」,亦不同意特赦是鼓勵犯罪並使暴力合理化,認為政府回應訴求有助爭取本地及國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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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撰寫文章,指出在過去半年的反修例風波中,當局提出恢復和平的策略都是和社會經濟有關,無助解決目前危機。認為立刻特赦有助結束或暫停眼前的衝突,「就如同按下『重置』的按鈕,突破現狀讓香港社會喘一口氣。」又指長遠而言,特赦能夠和其他用來修補社區和人際關係與重建信任。

文中認為,特赦能展示出停止衝突的誠意,特赦符合示威者的五大訴求之一,亦能令警隊安心;另外能促進社會共融,幫助對社會不滿的年青一代融入社會各個階層。

反駁特赦有違法治: 憲法提供赦免權力

對於有聲音批評特赦違反法治精神,文章反駁指「世界上差不多所有憲法都有提供赦免的權力」,又以《檢控守則》條文為例,指出法律承認有時候不執法才是最符合公眾利益。

另外,文章亦不同意特赦鼓勵犯罪並使暴力合理化的看法,認為如果明確把特赦界定為特殊措施,而特赦僅限於某時空地點發生的事情,那麼繼續進行犯罪行為的誘因就有限。文中又指出,政府回應訴求才是良政勵治的表現,做法不會令國家及地區政府失去正當性,反而有助港府爭取本地及國際支持。

倡5種特赦方式: 刪刑事記錄、提供有條件釋放

論文探討了五種特赦的方式,大致可以分為檢控或定罪前的「豁免」,以及定罪後的「赦免」。

「豁免」方面,可以由律政司提出不檢控的政策,因為《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故由律政司作出就特赦相關的協議不會構成起訴酌情權上的非法干涉,反而是有效地行使酌情權; 又或由行政長官向警隊發出指示,因為按照第 232 章 《警隊條例》 第 4 條,警務處長對警隊負有最高指示及管理責任。警務處長聽從行政長官的命令,並受其控制。行政長官可以指示或命令警務處長不要調查某些與示威相關的案件。

「赦免」的方式有三種,由行政長官引用赦免權對被定罪者赦免或減刑;警方以《警隊條例》賦予的酌情權對保留被捕或被定罪人士的刪除刑事記錄; 立法為被定罪特定罪行的人提供有條件釋放。

針對公共秩序及財物的罪行較易特赦

論文提出,根據國際案例中,特赦都訂明涵蓋時間,在香港可定作由六月九日第一次示威至實施特赦之日。特赦對象應該包括四類人:被定罪的人;被檢控但未定罪的人;被捕但未被檢控人; 以及被調查的人。而香港警方該屬第四類人。

謀殺、強姦和嚴重襲擊罪無可恕

特赦涵蓋的罪行可以按照直接「受害人」分為四大類,包括針對個人、財產、公共秩序、社會國家法益之罪行。當中針對公共秩序之罪行,以及某類針對財物的罪行例如塗鴉,較容易去作出特赦。另外又提議,18歲以下人士(或更年長的現任大學生)可更容易獲得特赦。對於個人的嚴重罪行,例如謀殺、強姦和嚴重襲擊等則罪無可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