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30年】饒戈平:香港越拖延國安立法 國家直接介入越必要

撰文:彭焯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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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4日是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在《紫荊》雜誌4月號撰文,指出香港及早完成國家安全立法迫在眉睫,同時亦有必要與中央建立健全反外部干預的協同機制。
饒戈平認為,「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一日得不到建立,香港就一日難得安寧;拖延得愈久,付出的代價就愈大,國家直接介入的可能性也就愈益顯得必要。」

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認為,「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一日得不到建立,香港就一日難得安寧;拖延得愈久,付出的代價就愈大,國家直接介入的可能性也就愈益顯得必要。」(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應完善落實中央管治權各項機制 包括對立法會備案審查權

饒戈平在文中指出,中央和特區應完善落實中央管治權的各項配套制度機制,包括:中央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選拔、任命、監督、罷免的相關制度和程序;中央解釋基本法的實施細則;中央修改基本法的程序規則;關於中央對特區高度自治權實行監督的程序規則,用以監督特區立法、行政活動是否存在違背憲法、基本法和一國兩制之事情,同時亦包括規範中央對立法會制定法律的備案審查權,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的批准或備案權,對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免職的備案權;以及關於中央對特區追加授權的程序規則等。

饒戈平指,基本法確立的行政長官既要對特區負責,也要對中央負責的「雙首長」、「雙負責」定位,決定了行政長官具有領導香港執行基本法的主導作用,承擔了統領責任。故此,一方面要完善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的制度安排,包括完善中央就有關事務對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制度,完善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制度,向中央報告特區特定重大事項的制度等;另一方面,要在香港進一步落實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完善公務員管理制度,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確保行政長官代表整個特區對中央負責的要求能落實。

饒戈平認為,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必須圍繞加強憲法和基本法教育、國情教育、中國歷史和中華文化教育,抓緊完善相關的教育制度和體制機制,增強全社會特別是公職人員和青少年的國家意識和民族認同。在這方面,必須正視長期以來香港在國民教育方面存在的缺失,加強青少年的愛國主義教育。

對於有人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要求,饒戈平認為,這類訴求視修改基本法為尋常事,也視之為解決所有問題的萬驗靈方,顯得過於輕率,不切實際。

指修例風波影響一國兩制進程 各界應痛定思痛反思

談及去年中的修例風波,饒戈平指,風波持續至今,深深影響著一國兩制進程,形容本港社會思潮混沌迷亂,政治版圖正在發生深刻變化,認為所有持份者包括中央政府、特區政府、香港社會各界以至內地民眾都有必要痛定思痛,認真總結22年來實施一國兩制的經驗教訓,反思既往的認識和工作,尋求打破僵局、形成共識的解決之道。

饒戈平認為,管治香港絕不能簡單理解為只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並非基本法的本意。他指出,在實行單一制結構的國家,中央政府享有對全國境內所有地區的管治權,地方不存在自身固有權力,地方管治權皆由中央授予。「只是鑒於憲法確立了一國兩制原則,鑒於香港特殊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基本法才明確授予香港特區以單一制國家內最高程度的地方自治權,使得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成為基本法最大的亮點,香港也因此更加名噪於世。」

饒戈平強調,香港前所未有的高度自治權,都是回歸後獲得確認的,是以遵從一國、遵守中國憲制秩序為前提獲得的,「脫離了中國這個特定國家,脫離了憲法和基本法的憲制基礎,香港的高度自治只能是烏有之鄉、空中樓閣。」

基本法正接近其有效期中線 應先著手研究修改

對於有人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要求,饒戈平認為,這類訴求視修改基本法為尋常事,也視之為解決所有問題的萬驗靈方,顯得過於輕率,不切實際。他認為,當前問題的癥結並非在修改基本法,而是如何堅守基本法,保障基本法全面準確實施。但他補充指,基本法正日益接近其有效期的中線,「期望對其實施進行中期評估、探討基本法修改問題,也是一種合理要求,不妨先行著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