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議政引述紀錄:中聯辦與特區無從屬關係 憂爭議損投資者信心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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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辦及中聯辦近日分別就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問題,公開批評主持選主席程序的議員郭榮鏗,引起「干預」爭議。中聯辦其後表示,其代理中央行使權力,亦不受《基本法》第22條制約,並不存在干預問題,引起另一場政治爭論。
專業議政立法會議員昨日(29日)約見傳媒,詳細解釋民主派的更多理據。他們引述首任中聯辦主任姜恩柱、中聯辦前法律部部長王振民的說法,指出中聯辦與香港從來沒有從屬關係,「監督權」也無從說起。
會計界議員梁繼昌相信,如果中聯辦「獲中央授權」,就可對本地政治行使「監督權」的邏輯成立,會引伸出許多嚴重後果,包括利用此權力影響司法人員的任命、公務員的任職等,並且相當有可能影響國際投資者在港投資的信心。

葉建源(右)指出,中聯辦全名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連名字都表明他們的職能是聯絡,而非代表行使監督權力,質疑這並非名正言順。(盧翊銘攝)

引述姜恩柱:中央「決不干預」特區自治範圍內事項

教育界議員葉建源指出,中聯辦全名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連名字都表明他們的職能是聯絡,而非代表行使監督權力,質疑這並非名正言順。他引用姜恩柱於回歸初期的說法「新華分社將會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不干預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又指中聯辦「主要負責各項聯絡事宜」、與特區政府「不存在隸屬關係」。

2000年的《國務院關於更改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澳門分社名稱問題的通知》,亦提到「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及其人員,將嚴格遵守基本法和當地的法律,依法履行職責。特別行政區政府在處理與聯絡辦公室職責有關的事務時,可與其聯繫。」因此葉建源認為,文件已清楚寫明中聯辦的職能,是聯絡為主,官方的五大職能中也沒有寫到「監督權」。

葉建源引述《基本法》第12條指,香港是中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他指「直轄」不是簡單的「管轄」,直接的管轄,即中間再沒有其他機構,如中間其他「代表機構」也可以影響特區施政,那就不是直轄。

引王振民「工作原則」 中央、港澳辦、中聯辦均不應干預

葉建源引述王振民的著作《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指出港澳辦、中聯辦這些處理香港事務的部門,有4個工作原則:遵循「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指導方針,「一國」與「兩制」要相輔相承;嚴格依法辦事;吸納特區的參與;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和共同發展。其中在第4點,王振民提出中央要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貫徹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原則,決不干預特區按照《基本法》自治範圍內的事項。他指,這些原則不止是形容中聯辦,就連港澳辦和中央政府也在範圍中。

莫乃光指,今次事件影響非常深遠,當特區政府動軏將一些本地足以自行管理的事務,上升至「中央行使監督權」,日後不單中聯辦,即使是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也可以隨意插手本地事務。(盧翊銘攝)

梁繼昌:引發國際投資者信心危機

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指,今次事件影響非常深遠,當特區政府動軏將一些本地足以自行管理的事務,上升至「中央行使監督權」,日後不單中聯辦,即使是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也可以隨意插手本地事務。衞生服務界議員李國麟批評,特區政府只懂附和中聯辦,等同「中門大開、引火自焚」,他又質疑,當特區政府帶頭破壞「一國兩制」,日後會否連日常施政如防疫抗疫,都要中聯辦過問。

梁繼昌指出,《基本法》之下香港的政治體制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區域組織、公務員,如果中聯辦對香港政治體制有「監督權」,日後討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隨時中聯辦也可過問。公務人員行為如不符北京旨意,隨時也可被撤換。

他又指,對於國際投資者而言,當商業糾紛雙方涉及外商與內地企業時,到底他們還可否保持對香港司法系統、專業服務的信心,那是一個疑問,而他確實聽過有外商有擔憂香港的營商風險。梁繼昌認為,是次事件的後果可以相當嚴重,不下於去年的《逃犯條例》。

要改政策就要上人大層面 宣布一國兩制死亡

被問到是否因為中央眼見香港近年政治局勢改變,中央也改變了對港整套態度,包括中聯辦的角色。梁繼昌回應,如果北京要改變整套對港的政策,就應交上人大層面改變國策,說得清清楚楚,連帶整部《基本法》都修改掉,但這等同直接宣布「一國兩制」死亡,國際社會不會再相信香港實行「一國兩制」。

會計界議員梁繼昌相信,如果中聯辦「獲中央授權」,就可對本地政治行使「監督權」的邏輯成立,會引伸出許多嚴重後果。(盧翊銘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