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湯家驊:刑事罪應貼近普通法行文 否則法官無所適從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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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14日)發表網誌,不點名回應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指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又認為設「日落條款」令「港區國安法」於本地自行就《基本法》23條立法後失效的建議是多此一舉。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若要求內地要為港區國安法整套法例都寫得像普通法行文是有困難,但涉及刑事罪行的條例,處理方法應盡量貼近普通法制下刑事罪行的標準,否則受普通法制下訓練的法官將無所適從。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發表網誌,指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設實際。(盧翊銘攝)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今(15日)早在港台節目中指,鄭若驊的說法講不通,因《基本法》標明香港行普通法制度,「我們一直都行普通法,要求行普通法到底有何不妥?」葉巧琦解釋,普通法對人權自由的保障及詮釋寫得更嚴密,成文法的條文則比較闊廣,有時寫得不具體。她認為,根據普通法原則,希望得到持之已久受到的保障是很合理的要求。

鄭若驊網誌中提到「法律條文必須行文清晰和明確」,又稱內地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有相類似特點。葉巧琦認為有關說法不足以令人釋疑,因國內法律運用情況與香港非常不同,例如有人權律師案件沒有經公開審訊。葉巧琦又指,若「港區國安法」不按照普通法行文草擬,有可能影響法官判案,引起釋法問題。

至於要求設「日落條款」,葉巧琦指,大律師公會的出發點是要了解「國安法」的立法背景,是內地當局就香港未能就23條立法的權宜之計,若香港能夠自行立法,就應該移除「港區國安法」。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資料圖片)

湯家驊:刑事罪行應盡量貼近普通法行文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聯合國成員國中有三份二國家使用成文法,很多制席上的保障可適用於兩種法制,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湯家驊指,成文法寫出來更條例較原則性,依賴法官運用酌情權處理案件;普通法下法官引用法例的空間較少,只能根據文字執行法律,故此條例須寫得更細致精準。

湯家驊認為,如果內地要為港制定國家安全法,要整套法例都寫得像普通法行文一樣是有困難,但他涉及刑事罪行的條例,處理方法應盡量貼近普通法制下刑事罪行的標準,寫明什麼情況下觸法,否則受普通法制下訓練的法官將無所適從。

至於大律師公會提出的「日落條款」,湯家驊形容建議不切實際,因為只有中央政府有權把法律《基本法》從附件三中剔除,加上社會無機會探索未來10年有否可能通過23條立法時間表,屆時政治形勢亦難以估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