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被捕|湯家驊:以言入罪非違反人權 叫林鄭下台未必違法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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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昨日(6日)被警方國安處人員上門拘捕,他被指涉於今年6月底至8月期間,於不同地區擺設29次街站,以大聲公廣播及在社交平台直播發表引起憎惡及藐視政府、引起民間之間不滿的字眼。警方徵詢律政司意見後,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作拘捕。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條文字眼含糊,可寬鬆演繹,以「引起居民之間不滿或叛離」來看,不同政見人士時有激烈言論,容易中招,而其法律清晰度亦難符合人權保障要求。
條文中有提及「引起憎恨及藐視政府」,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解釋,「製造仇恨」與批評政府的力度直接關係,例如「黑警死全家」的言論必然屬製造仇恨,但要求林鄭下台就未必。他認為,憎恨的構成包括不同言行,不可能用文字一一分析所有情況,但其概念一般人都能理解。

張達明嘆越來越不熟悉香港法律

張達明今(7日)早接受港台節目訪問時質疑,為何政府往往只針對反政府聲音,但支持其政見的人無論如何激烈地罵另一陣營,都不見政府採取行動。他指,若按條文字眼含糊,可寬鬆演繹,其法律清晰度勢必難符合人權保障要求,「很多時候,警方及律政司的執法令我覺得自己越來越不熟悉香港法律。」

張達明慨嘆,很多過往並不犯法的行為,現在都容易落入法網,令他越加憂慮香港是否還是一個可以尊重多元表述的城市,「現在似乎不行了,變成一個極權的社會。」

對於建制派經常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張達明指有關講法混淆焦點,強調法律界從未說過有任何自由是絕對,「一個自由不是絕對的,並不表示你可以用一個含糊寬闊(條文)去剝奪該自由。」

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罪被警方國家安全處拘捕,有聲音質疑國安處執法上有額外權力,不限於港區國安法。張達明指,國安處運作類似廉政公署,立案調查時「開個牌面」屬於其管轄範疇,調查過程中若發現對象涉及其他部門管轄範圍外的罪行仍然可以繼續處理,因此程序上並無越權。但他指廉署相對下受更多規管,而國安處執法權力更大,難在法律上達到制衡。

張達明指《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發表煽動文字」字眼含糊,可寬鬆演繹,法律清晰度難符合人權保障要求。(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湯家驊:「黑警死全家」言論必屬製造仇恨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對於有評論指有關案件是「以言入罪」、「文字獄」,湯家驊認為以言入罪並非違反人權,指《際人權公約第19及20條說明,言論都會受法律限制,甚至構成刑事罪行,因此該條文未必會被視為違反人權,而違憲失效,但在普通法制度下,未被引用過的法例應該要給予法庭空間凝聚法律原則,令法律界了解有關條例什麼情況會被接納入罪。

條文中有提及「引起憎恨及藐視政府」,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解釋,「製造仇恨」與批評政府的力度直接關係,例如「黑警死全家」的言論必然屬製造仇恨,但要求「林鄭下台」就未必。他認為,憎恨的構成包括不同言行,不可能用文字一一分析所有情況,但其概念一般人都能理解。

他認為,與有關條文最相近的是刑事藐視法庭,法庭會從各種不同背景、環境證據作決定,證明有關言行多大機會導致社會廣泛憎恨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