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被捕 陳文敏:引用過時條例限制自由 趨勢似步入警察社會

撰文:陳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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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昨日(6日)涉嫌發表煽動文字,遭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捕,警方稱其言論引起憎恨及藐視政府的情況,部份字眼同時引起民間不滿。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今日(7日)形容條例過時、字眼廣泛,正常及合理政府不會檢控,但現時難以常理推斷港府做法。他稱條例始於殖民地高壓統治年代,政府自六七暴動後盡量避用,因百年前對言論自由的理解,難以被今日社會所接受,法律界亦一直要求修改。
陳文敏預料案件或會不了了之,但已對當事人構成滋擾,亦影響社會評論氣氛。他直言警方引用過時條例限制自由,似是步入警察社會的趨勢,若政府只向反對政府的人行使檢控權,是收窄自由的做法。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資料圖片)

譚得志涉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條被捕,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昨指,譚的言論主要由兩方面構成煽動文字罪行,包括引起憎恨及藐視政府的情況,部份字眼同時引起民間之間的不滿,惟國安處調查後認為,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捕較適合。

陳文敏:條例始於殖民地高壓統治年代 百年來對言論自由的解釋已有演變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認為,該條例的前身始於殖民地高壓統治的年代,最早於1914年已訂立,歷經幾次修改,在六七暴動之後政府走向開明,已盡量避用,加上其後香港人權法案及基本法生效後,對言論自由有保障,故即使去年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涉干犯此例被捕,最終亦是不了了之。

他續指,一百年前法例對言論自由的解釋已演變,難以在今日社會中接受,在言論自由的社會,市民可對政府批評,但不能保證大家可文質彬彬地提出批評。他又指,條例的法律字眼太闊,法律界一直認為需要修改該條例,他舉例指條例中提及構成罪行須引起對政府的「憎恨」、「藐視」、「離叛」等,似乎需涉及煽動判亂,意圖引起有人作行動,用暴力方法達致後果才可罪成。

倘支持政府就「講乜都得」 或步入警察社會

陳文敏他相信,案件不了了之機會較大,正常、合理政府不會檢控,但坦言政府現時做的事難以常理推測。他又認為今次事件的影響大於單一判決,警方即使最終不起訴,已對當事人構成滋擾及壓力,亦會令其他人對很多事情自我修飾,社會評論氣氛受影響令人擔憂。政府如何行使檢控權亦是關鍵,若支持政府的人「講乜都得」,反對政府的人則每事檢控,令市民不安之餘,加上警方引用過時條例限制自由,似有步入警察社會的趨勢。

陳文敏相信香港法院仍有足夠空間解釋該條例,定罪料需有較高的門檻。被問到若人大常委會介入解釋法例的後果,陳文敏稱解釋刑事條例仍是香港法院的權限,亦需同時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直言人大「夾硬嚟」的話,是將很多自由正式廢除,引起的迴響亦將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