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被捕︳湯家驊指持續詛咒或達定罪門檻 陳文敏憂自由收窄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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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國家安全處今日(9月6日)上門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指他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煽動罪是六七暴動後的產物,回歸後久未動用,直至今年3月拘捕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才首次使用,有關法例的條款和門檻問題引發議論。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單單批評政府無能或處事不當,較難達致犯罪門檻,不過一如藐視法庭罪,倘若相關用詞較極端,並屬於持續詛咒,或達致犯罪門檻。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名譽大律師陳文敏則表示,根據過去判例,法庭為免因罪行門檻太低而縮窄言論自由,會有較嚴謹準則,當相關文字帶有宣揚暴力或意圖鼓吹暴力元素才能定罪。

陳文敏則指,條例是針對當時有共產黨成員在香港宣示文革和散布消息,形容是次引用拘捕譚得志有點諷刺。(鄧倩瑩攝/資料圖片)

湯家驊指法律非不容許「以言入罪」 

警方運用煽動罪拘捕譚得志,惹來以言入罪的批評和擔憂。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條例本身的涵義極為廣泛、含糊,按照今次警方拘捕行動的邏輯,客觀上可能導致日後「批評政府即犯法」,情況令人擔心。

湯家驊則指,法例是不會「過時」的,某些法律過去不動用,不代表現在亦不可動用,《刑事罪行條例》本身就是香港法例的一部分,個別條文是否符合人權保障,視乎個別案件內容。

湯家驊指出,若透過言語而干犯的罪行,犯罪門檻相對較嚴謹,單單批評政府無能或處事不當,較難達致犯罪門檻。然而,倘若相關用詞較極端,並屬於持續詛咒,或可能達致有關門檻,定罪與否則需視乎案件內容包括所用字眼。

他以藐視法庭罪作類比,一樣因言論而干犯罪行,而過去法庭大量案件顯示,入罪者的行為需達到某些條件,包括需有相當大機會令人對法庭產生憎厭、藐視,「(違例者)不是做一、兩次,或影響一、兩個人,而是持續地做,又引起了廣泛地對法庭憎厭。」

湯家驊表示,很多人以為法律不容「以言入罪」,但他指一些言論亦觸犯刑事罪行,例如誹謗,以及上述提到的藐視法庭等。至於譚得志案,湯家驊指司法程序期間不便討論案情,不過他指暫時看不到「批評政府」會引起社會不同階層仇恨不滿,不擔心有「以言入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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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則指,煽動文字罪條例是港英殖民地時期針對當時共產黨成員在香港宣示文革和散布消息,形容是次引用拘捕譚得志有點諷刺。陳文敏指出,根據過去判例,法庭為避免因罪行門檻太低而縮窄言論自由,當相關文字帶有宣揚暴力或意圖鼓吹暴力元素才能定罪,又認為法庭需考慮人權法、《基本法》等要求,相信法庭會採納較高的尺度及標準。

陳文敏接受傳媒訪問指,他擔心警方近日好像常以法例去限制市民言論自由,令人憂慮本港是否已步入「警察執政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