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不適應環境「放生」變「往生」 漁護署籲市民改為植樹捐贈

撰文:高諾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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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今日(27日)舉行實體大會,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提出書面質詢,問及有關防止殘酷對待動物規管的條例,同時問有否規管放生動物。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書面答覆指,本港無禁止放生動物的法例,但有關行為會破壞本地生態,政府不鼓勵市民放生。漁護署則呼籲公眾以其他植樹、捐贈等方式代替放生動物。

外來物種或與本地動物爭奪資源

陳肇始指,本港現暫無法例禁止放生活動,但政府不鼓勵市民自行放生動物,因不當的放生行為,包括放置動物於不適合生存的環境,或影響動物存活。而且,外來的被放生動物與本地物種未必能協調,有可能會與原生物種爭奪資源,對本地生態造成負面的影響。

她表示,政府建議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指明釋放動物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為殘酷對待動物行為,並加重相關罰則。根據現行法例,任何涉及殘酷對待動物,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的行為,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同時,漁護署將繼續與關注放生活動的組織合作,透過海報宣傳等方式,教育市民放生活動可能帶來的影響,提醒市民放生動物前須謹慎思量。又呼籲市民考慮以其他善行代替放生活動,例如植樹、義工服務、捐贈支持野生動物救護團體或環保組織,協助救護本地物種及其棲息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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