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掀釋法風波 陳弘毅:迫不得已才釋法 條例需配合國安法

撰文:何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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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上訴許可申請,引發釋法風波。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今(3日)出席一個法律論壇表示,政府今次先嘗試說服法院拒絕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釋法我諗都係最後選擇」,又指按人大以往慣例,只有在迫不得已情況下才會釋法。

他稱,因香港曾為英國殖民地,亦曾欠缺資深法律人員,故《法律執業者條例》容許在某些情況下聘情外國律師,但隨《港區國安法》生效,條例如何與國安法配合是需要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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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表示,國安法與基本法類似,當有不清楚的地方或在法律上有爭議,應由人大進行解釋,可以是特首提出,亦可由人大主動釋法。他稱,人大釋法可在法院處理案件前進行,例如立法會宣誓案;亦可在判決後進行,即1999年吳嘉玲案,何時釋法須視乎情況而定。

他認為,今次政府首先在法院訴訟程序中提出論點,是希望說服法院拒絕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釋法我諗都係最後選擇」。按人大以往做法,「除非所謂迫不得已,冇咩其他方法解決某一個法律問題,只係呢種情況下先會進行釋法,所以如果其他方法解決呢個法律問題,會首先採用其他方法。」

陳弘毅指釋法是最後選擇,料迫不得已情況下才會做。(夏家朗攝)

至於今次釋法是否恰當,他稱,之前中央已要求特首就國安法實施提交報告,故在聘用英國大律師一個重大問題上,特首是要向中央提交報告及提出觀點。

他表示,大部份國家本地法律訴訟都交由本地執業律師處理,但由於香港曾為英國殖民地,過去法律人員、尤其是具專長的資深法律人員並不多,故有特殊安排可在個別個案中聘請非本地執業律師。不過,他指,《法律執業者條例》雖有相關條文,「但國安已生效,原有條文點同國安配合,都係重要問題。」

李家超未能親臨現場,並以視像致辭。(夏家朗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