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察的執法方式變得「選擇性」,甚至是顯得滲入政治考慮的時候,市民就更加需要得到國際社會保障。一旦退出《禁止酷刑公約》,香港的執法機關便不再受到國際社會約束,後果的嚴重性,可能你我都想像得到。
警濫用私刑 彷彿愈來愈「尋常」
應該是 2013 年的聖誕節了。當時,有一位朋友在參與街頭表演活動的時候被警方帶走。及後,朋友說警察在審問時竟質問其性取向,而當他不願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回答,警察便毆打他。聽到這消息,當時方士實在很詫異。才幾年沒有在港居住,警察為什麼彷彿開始濫用私刑了?
到了翌年 6 月,在反對新界東北發展的示威集會時,都有相似的消息傳出,指警察把部分示威者押上警車後便施以拳頭。聽過朋友的經歷之後,方士也不能不相信這些消息。及後,警察在「雨傘運動」時期對示威者施用的不合理暴力,更是記憶猶新。
大家都擔心警權過大,對濫用私刑愈來愈習以為常之際,保安局前局長李少光竟然指香港充斥着「假難民」,建議香港退出聯合國的《禁止酷刑公約》(全稱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這是無法不令人擔憂的。
公約保障的不止難民 還有你和我
一方面,《禁止酷刑公約》規定香港不得驅逐或遣返任何在另一國家有機會遭受酷刑的人;但另一方面,在公約之下,香港政府亦有責任確保執法人在向任何人取得情報或供狀的過程中,不得蓄意使其受到肉體或精神上的劇烈疼痛或痛苦。
簡單來說,《禁止酷刑公約》就是保障了你、我,和每一位香港公民,甚至乎是任何身處在香港的人,免受到香港執法人員殘酷對待的國際法律。哪管是在政局動盪的時候,或者是任何緊急狀態也好,只要香港一日是這公約的締約方之一,就要遵守公約之中的協議。
此外,公約亦規定,香港必須立法確保相關的酷刑行為,在法律上定性為刑事罪行。倘若警察或其他執法人員涉嫌作出這些行為時,政府亦應立即作出公正的調查。
退出公約 只會方便選擇性執法
相信大家仍然記得 2014 年 10 月發生的「暗角七警」打人事件,涉案的警員事隔多月仍未有被起訴。若非去年事件惹來負責審議香港實施《禁止酷刑公約》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關注,並要求香港政府回應,恐怕會拖得更長更久才處理。
說到這裏,相信大家都不會認同《禁止酷刑公約》只是關係到「假難民」的一條國際法律。在警察的執法方式變得「選擇性」,甚至是顯得滲入政治考慮的時候,市民就更加需要得到國際社會保障。一旦退出《禁止酷刑公約》,香港的執法機關便不再受到國際社會約束,後果的嚴重性,可能你我都想像得到。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