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香港仍未合法:股權眾籌真的是「潘多拉的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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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Allen Au

美國股權眾籌法案 (Regulation Crowdfunding) 於2016年5月開始實施,至今已有一年歷史。缺乏資本的企業家可以通過股權眾籌募集資金。此股權眾籌法案就是美國《創業企業促進法案》第三章,企業可透過出售部分股權予投資者,在12個月內募集高達107萬美元的資金。在香港,股權眾籌是禁忌,香港監管機構視之為「潘多拉的盒子」。在法律上,股權眾籌違反了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雖然有公司在香港營運眾籌業務,但大都是慈善或贊助形式的眾籌,又或是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灰色地帶中營運。

美國股權眾籌的歷史背景

2012年4月,當時的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創業企業促進法案》,把股權眾籌豁免於證券法的規管。美國當局其後於2015年10月發布《創業企業促進法案》第三章,就股權眾籌訂立最終規則,並於2016年5月正式實施。

美國股權眾籌法案的特色

1.    所有美國人皆可投資 - 《創業企業促進法案》第三章的重點,就是所有美國人也可投資。在此以前,股權眾籌只容許年收入超過20萬美元或資產淨值(不包括自住物業) 超過100萬美元的投資者。
  
2.    集資金額 - 根據美國股權眾籌法案,企業允許在12個月內募集高達107萬美元的資金。
    
3.    證券法修改 - 美國股權眾籌的合法性是基於1933年證券法 (Securities Act of 1933) 的修改和加入豁免條款,在符合特定的條件下,企業可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註冊的股權眾籌網站向投資者發行證券募資。
  
4.    信息披露 - 與新股上市 (IPO) 一樣,股權眾籌涉及證券發行,因此企業必須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但與上市公司相比,股權眾籌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對簡單。

5.    較低的融資成本 -  由於信息披露要求相對簡單,股權眾籌在法律和會計上所需的費用也不高。例如,若集資額不高於10.7萬美元,企業只需由負責人簽署財務報表,而不需要會計師審核帳目。

香港企業可否受惠?

美國股權眾籌法案只適用於美國公司,但公司擁有人可為非美籍公民。因此,香港企業家想利用美國股權眾籌籌集資金,其中一個方法就是在美國註冊成立公司。股權眾籌法案自實施以來,有非美籍企業家於美國成立公司,並成功在美國通過股權眾籌集資。

香港可借鑒嗎?

近年,眾籌已成為集資的重要途徑。眾籌是面向大眾籌集資金的一種創新方式。事實上,眾籌已成為世界各地初創企業的重要資金來源,於2015年,全球透過眾籌募集的資金高達340億美元。隨著各國推出有關股權眾籌的法例,世界各地的企業家可以通過股權眾籌向眾多的個人投資者募資,以籌集營運或業務發展的資金。

在香港,股權眾籌尚未合法。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人發出廣告、邀請或載有邀請公眾取得證券或參與集體投資計劃的文件,即屬犯罪。此外,由於股權眾籌涉及證券發行和交易,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 “受規管活動",但香港尚未有針對股權眾籌的法律或相關豁免。

我們的競爭對手新加坡在金融科技 (Fintech) 的發展上表現積極,也就包括了股權眾籌。在2016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推出了一項新的政策──在新加坡運營的股權眾籌平台只要獲得營業許可便可營運,確定了股權眾籌的合法地位。香港在這方面,比鄰近地區如新加坡甚至中國落後。究竟股權眾籌是「潘多拉的盒子」,還是既得利益者和官僚系統逃避科技沖擊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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