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解.身份證|除了「派錢」——「澳門人」如何建構身份認同?

撰文:黃舜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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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本土意識抬頭,市民對何謂「香港人」多了主觀想像,但身份建構不能紙上談兵,當中少不了法律認證,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就是「香港人」的一大證明。香港早於日治時期實行身份證制度,至1972年港英政府更以此為基礎界定「香港居民」的權利和義務;不過,在同樣曾被殖民的澳門,澳葡政府直到1992年才建立有關制度,期間歷盡波折和混亂。《香港01》日前與《信而有證——澳門身份證發展歷程》作者陳震宇對話,探討身份制度的建構對身份認同的重要影響。

「澳門身份認同政策」二之一

澳門居民身份證樣品

儘管「港獨」是個偽命題,但自2015年時任特首梁振英在《施政報告》特別批評香港大學學生刊物《學苑》編撰的《香港民族論》,的確多了不少人關注和討論,甚至以此為基礎形成所謂「香港人」有別於「中國人」的身份認同論述。不過,有關說法只是主觀想像,並且忽視一個客觀事實——基於種族和國籍而形成的身份,都必須有法律依據。

澳門研究學者陳震宇去年底出版的著作《信而有證——澳門身份證發展歷程》(下稱《信而有證》),就透過梳理「澳門居民身份證」制度的建立過程,探究其對建構身份認同的關鍵作用。《信而有證》取名自《左傳.昭公八年》:「君子之言,信而有徵,故怨遠於其身。」本意是指只要君子的話有憑有據、千真萬確,別人也就無從埋怨或指責,而作為《信而有證》書名的喻義是身份證作為一個由公權力發出的憑證,具有核實持證人身份的作用,就像「君子之言」一樣,毋需再為向他人解釋自己是誰而煩惱。

不過,身份證要達至「信而有證」絕非一朝一夕。以香港為例,在港英殖民初期,並未確立身份證制度,大多數香港華人也不認同港英政府統治下的香港身份;到日佔時期,日軍為監視和控制居民舉動,強迫所有香港居民登記戶口以領取「住民證」;至1949年中國共產黨領導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英政府為防止共產黨和國民黨影響社會穩定,不但開始設立海關以管制出入境和居留權,而且沿用日治身份證制度強制登記所有入境人士和本地居民;往後一段時間,內地政治變動導致不少難民利用偷渡等方式湧入香港,幾經周折,港英政府終於1972年以「香港居民」為基礎界定權利和義務,正式確立香港身份證制度;直到1997年香港回歸,《基本法》也是以「香港居民」作為主體。

香港身份證的建構歷程尚不容易,同樣曾被殖民的澳門更加艱辛。陳震宇指出,澳門在1992年之前,仍然缺乏一套的身份證明制度,導致「澳門市民身份」的身份認同長年缺乏良好基礎。他解釋,身份證是建構「澳門市民身份」及其身份認同的重要「標記秩序(symbolic order)」——簡而言之,是指人類理解現實生活的一種「標記」,需要利用各種觀念和概念把所見所聞組織起來,加以消化成為某些文字或符號,而這些「標記」不但會影響個人心理和思維層面的運作,而且對社會發展舉足輕重——再簡單點說,當有了以法律標準為支撐、能夠清楚劃定相關權利和義務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不但能夠區分某人是否「澳門市民」,而且能夠說明當中的「為什麼是」和「是會怎樣」。

陳震宇:《信而有證——澳門身份證發展歷程》,三聯書店:2021年11月第一版。

陳震宇強調,「澳門居民身份證」能夠成為「標記秩序」過程中的最大前提,是必須擁有一套統一的證件,而當中的判別標準不能帶有價值取向,必須是客觀、中性、公認和可見的。他舉例說,《基本法》和據此制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為確定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提供了客觀和中性的依據,再通過「身份證」作為公認和可見的證明文件,在法律層面上已足以判別持證人具有「澳門市民身份」,也就有資格參與有關身份認同的建構工程。

不過,陳震宇也補充,單純滿足「客觀」的制度條件,並不足以支撐「澳門市民」的身份認同,還需社會成員透過系列標記經驗加以內化有關身份,而這正正就是澳門多年未能真正成功建立身份制度的癥結。

澳葡管治下的澳門,本身人口極為多元,有葡萄牙人、原本居住澳門的華人、香港人、中葡以外的外國人;在1978年內地改革開放後,又有大量的內地華人循合法(單程證)或非法(偷渡)途徑進入澳門。如何有效管理這些不同國籍、來自不同地方的人口,區別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並給予他們適當的「身份」,是澳葡當局的一大管治難題。

可是,直到1992年之前,澳葡政府始終缺乏一套統一的身份證明「標記秩序」,所以長期無法將來自不同國籍、不同種族而又長期在澳門生活的人口整合為「澳門市民」,也就無法以此為基礎建構一種廣為接納的身份認同。

例如,作為構建「澳門市民」身份的標記符號,澳葡時期的澳門身份證種類可謂五花八門——認別證(葡籍公民、葡籍華人)、身份證(非葡籍華人、香港人)、居留證(來自中葡以外的外國人),和解決臨時勞工和(主要來自中國內地)非法移民問題而批出的臨時逗留證、非本地勞工身份咭。

其中,在澳葡時期被澳門市民廣泛持有的兩種證明文件「認別證」和「身份證」,其制度原意並非界定誰是「澳門市民」,而是葡萄牙公民的「旅遊證件」。

著有《信而有證》一書的澳門學者陳震宇認為,身份證可謂構建澳門的本地『市民身份』(citizenship)以至身份認同的重要標記秩序(symbolic order)

「認別證」最初是葡萄牙本土國民離境時申請的認別證明,在1932年才正式定性為葡萄牙公民身份證明文件,到1957年才推廣至澳門地區。其時,澳葡當局向在澳門生活的葡籍公民和葡籍華人發放認別證,並規定司法機關人員、公共機關人員、公務人員、醫生、律師,商店的大小職員和酒店、旅館的服務員等等都要強制申領認別證;投考中學和高等學府必須出示認別證;司機亦須持有認別證才能發出駕駛執照。

而「身份證」則是非葡籍華人前往香港時作為識別個人身份,證明持證人未曾在澳門犯罪。因此,「身份證」最初在法律上並不具有全面的身份證明效力。

然而,由於申領認別證的費用不菲且手續繁複,大部分在澳華人不諳葡語,而相比起身份證,認別證不能用作赴港證件,導致不少持有身份證的在澳華人,不願意申領認別證,或同時持有認別證和身份證。與此同時,澳葡政府亦未有嚴格執行換證工作,反而容許身份證持有人考取駕駛執照或報考治安警察(原來的規定只有葡萄牙公民才可投考)。行政當局更於1964年頒佈訓令,公共部門在發出准照或從事登記之前,申請人必須出示包括身份證在內的文件,變相容許非葡籍華人以身份證作為替代證件。

最終導致,在澳葡時期,澳門長期有兩種以上的身份證明文件於當地通行,無疑為澳葡當局管理人口徒增難度,又令「何謂澳門人」根本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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