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兒童 · 三|香港性罪行改革緩慢? 法改會成員:比中東進步

撰文:王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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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傷預警:下文包含性侵犯/性暴力內容,可能引起不安,請謹慎閱讀。】

香港現行性罪行法例基本上沿用英國《1956年性罪行法令》,過去67年內鮮少改革,對涉及兒童性罪行的定義和處理都相當簡單,甚至落後於上個世紀80年代由社會福利署所制定的《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為何香港性罪行法律改革進程如此緩慢?作為負責研究政府轉交改革議題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成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也嫌性罪行檢討小組進度太慢;不過,另一委員香港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則認為,香港法律已有很大改善,例如以往女性不能作供,即使被性侵也無處發聲,但如今已經可以上庭作證,若論女權的話,比起中東地區大有保障。

「性侵兒童」深度報道系列五之三

2006年4月,時任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要求法律改革委員會檢討香港關乎性罪行及相關罪行的法律。(黃偉倫攝)

法改會耗時16年
實質改變寥寥無幾

香港曾在關注兒童性虐待問題上走在亞洲前沿。早在1981年,社會福利署已制訂《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將「性侵犯」視為傷害/虐待行為的一種。然而,此後香港性罪行條例改革停滯不前,逐漸被亞洲其它國家所超越。2006年4月,時任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要求法律改革委員會檢討香港關乎性罪行及相關罪行的法律。一晃16年,2022年5月30日,法改會終於發表《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報告書,就《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所建議,針對各項罪行刑罰、改革和加強性罪犯的治療和自新服務、優化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等三大方面,提出最終建議。

可是,這份由法改會歷時16個年頭才完成的報告書,帶來的實質改變卻寥寥無幾。

第一項改變是,設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於2008年7月發表《關於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諮詢文件,再於2010年2月發表《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臨時建議》報告書, 建議設立一個行政機制, 讓聘用他人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主,可以查核現有僱員和準僱員是否有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當局自2011年12月1日起,警務處正式推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可是,那並非強制機制,而是交由僱主自行向警方申請查核。

第二項改變是,法改會經研究後,於2010年12月發表《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報告書,建議廢除「14歲以下男童無性交能力」這項過時的普通法推定。2012年7月17日生效的《2012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正式廢除有關推定。

法改會早於1980年1月成立,負責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轉交的香港法律課題,以供政府進行改革。可是,法改會始終只是沒有約束力的諮詢組織,除了上述兩大改變,對於法改會提出的一系列倡議,保安局表示:「政府會適時就法例修訂建議進行公眾諮詢,並會將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但何為「適時」?外界無從得知。

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委員會成員之一、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無奈地表示,作為小組成員,他也嫌小組工作速度太慢,希望法律改革進程加快。(盧翊銘攝)

盼多議題討論
全面檢討改革

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委員會成員之一、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無奈地表示,作為小組成員,他也嫌小組工作速度太慢,希望法律改革進程加快。不過,他也提到,利用「法改會」去進行法律改革,本身就不是一個高效率的辦法。他進一步解釋說,委員會的十個成員基本上都是志願性質參與,但工作中有許多複雜問題需要開會討論,如果有人可以全職投入,速度就會提升。他還說,政府交給法改會的任務只是進行諮詢和發布報告,至於政府會在多大程度上落實報告,他們也不得而知。

法律改革委員會成員、香港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則認為,政府並非沒有採納法改會的建議,而是因為性罪行檢討內容是逐步推出,需要循序漸進完成。其中最大的改變,即將「男性陽具進入女性陰道」修訂至任何形式的性插入,他相信今年內就可以推出。

熊運信強調,香港法律雖然並非完美,但已經作出很多改善。他就此舉了個例子:「女性的證供原本是不可信的。以前女性被人性侵,是沒有發言權的,但今天的法庭已經允許女性作供了。你看看那些阿拉伯、中東國家,哪裏有什麼女權?但在香港,這已經有很大保障了。」他還說,「如果你們有任何希望改進的意見,我們一定會考慮。」

張達明則期望香港可以全面改革性罪行條例,因為正如性罪行檢討小組的諮詢文件所指,香港性罪行法例基本上仍在沿用英國1958年的法令,對於性罪行的界定也非常簡單,要麽就是強姦,要麽就是猥褻。但實際上,還有許多會傷害兒童的性罪行,根本沒有針對性的法律可以處理。法改會曾在報告中參照英國現行的法律,建議增設「為性目的誘識兒童」、「在16/13歲以下兒童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導致16/13歲以下兒童觀看性影像( 涵蓋文字訊息及聲音訊息)」等罪行,以加強對於兒童的保障。

此外,外國在處理性罪行問題時還有許多值得參考的實踐經驗。張達明舉例說,當下香港法庭上只有控辯雙方的辯論,但外國法庭對於一些有爭議的行為,會傳召專家去解釋。比如在澳洲,法庭允許控方在一定範疇內,尋求專家解釋當事人的行為,進一步確定當事人一些行為與口供是否具備一致性。法庭還會設立一些規則,決定哪些問題可以在庭上進行詢問,以避免辯方律師問出會對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的問題。

張達明說:「我們都希望法律可以做得比較完善,就要有一些適當的改革去回應社會的轉變,這樣也會讓人對法律多一點信心。」(Getty Images)

過往成功經驗
是否可以複製

那麼,香港應否借鑑那些外國經驗?張達明認為,這是非常值得在香港展開討論的問題,也是他期望香港對性罪行進行全面改革的原因,而他認為特區政府必須帶頭做起。「你不要小看法律改革的重要性,就像我們總在說的『雞先還是蛋先』的問題,有些東西需要透過法律改革的討論,才能帶來文化上的改變。」他補充說道,「儘管有些人覺得法律不公道,但這是多元社會必然會出現的情況。我們都希望法律可以做得比較完善,就要有一些適當的改革去回應社會的轉變,這樣也會讓人對法律多一點信心。」

數年前,張達明曾經積極參與推動性罪行受害者使用屏風和電視作供的政策。「屏風作供」是在法庭上設立屏風,阻隔被告及公眾的視線,讓當事人可以在屏風後作供;「電視作供」則是有一個連接法庭及位處同一座法院大樓另一房間的閉路電視系統,法庭和該房間內的人士可以就此進行直播,互相看到和聽見對方。14歲以下兒童可以通過閉路電視直播作供,而在涉及性侵犯罪行案件中,該年齡限制擴展到17歲以下。

雖然香港早就有屏風和閉路電視作供的政策,但根據司法機構政務處,2013年6月至2016年5月,967宗性罪行案件中,只有48宗案件的受害人申請使用屏風,其中44宗獲得批准,屏風使用率僅為4.55%。為了普及使用,張達明與其他法律工作者和相關民間團體花了幾年時間,終於等來2018年的正式立法。此前,在2015年,張達明撰寫一份修改《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草案,將性罪行當事人列為可使用電視作供的第四類證人類別;及後,司法機構向立法會提出修改《實務指示》,提交完善屏風作供的措施。

張達明分享了成功的經驗:在策略上秉持「先易後難」的思路——選取一個大家比較容易接受、並且已經存在的措施,而屏風和電視作供的政策早已推行,適用於兒童和受驚恐的證人,他們希望擴大到性罪行受害者。他解釋,如果要爭取一個香港從未做過的政策,那要面對的討論可能就會多很多。另一關鍵在於,措施得到立法會跨黨派議員的支持。張達明說,最理想的改革是由政府牽頭,而如果政府不做、只靠民間推動,難度就會大很多;但如果民間的改革可以獲得立法會議員的支持,那結果又會不同了。

政府重視度低
統計研究不足

正如張達明所言,應否借鑑國外經驗,是值得香港討論的話題。可是,香港並未準備好要進行討論。最基本的是,若要知道什麼樣的政策適合香港性罪行的現狀,首先要了解兒童性侵問題的全貌,分析和歸納它的特質。然而,我們卻難以找到以整個香港為單位、關於兒童性侵罪行的綜合報告,一大原因在於政府各個部門的數據不互享互通。

為香港童年性侵倖存者提供支持服務的志願機構Talk Hong Kong發布了一份研究報告,指出香港在兒童性侵信息披露和整合方面的巨大不足。對於兒童性虐待個案,政府當局各部門所持有的數據,不但統計口徑不一,而且缺乏細化和分類。

例如,警務處的數據只記錄了犯罪類型、受害者年齡及其與犯罪者的關係,沒有更加具體的人口學信息統計;律政司只記錄了所有性罪行案件的罪名指控、判決結果和判決類型,沒有記錄受害者的年齡。由於部門對數據的分類方式不同,且沒有進行共享和整合的工作,因此研究者無法對不同變量進行相關分析,然而這些分析對於兒童性侵防治來說恰恰是非常有意義的。如果發現統計學上特定年齡、性別的兒童群體更容易遭到家人的性侵犯,就可對其採取針對性的保護措施。數據也有利於評估法律改革和分析案件處理,包括某一罪行的案件有多少比例被指控,多少比例被定罪,量刑輕重情況如何。

香港大學研究團隊2013年發布一項關於香港虐待兒童的流行病學和地理分佈的研究,便使用了2001年至2010年期間醫管局臨床數據分析和報告系統(CDARS)以及事故和緊急狀況信息系統(AEIS)的數據。但此後醫管局不再公開相關數據,Talk向醫管局查詢後得到的答覆,當局沒有進行相關數據的編制工作,目前也沒有人手處理;如出於學術研究需要,可以通過付費定製需要的數據,費用為60,000港幣起。對此,Talk負責人回覆道:「很遺憾你們持有這些數據卻未有定期公開,家長、教育機構、非政府組織和政府機構等利益相關者應該利用這些數據來規劃防治兒童性侵的工作。在美國和英國(在香港可能也是如此)每十個孩子中有一個會遭遇性侵犯,這是重要的公共衛生問題。」

沒有全面而細化的數據分析,就無法掌握性侵兒童問題的具體面貌,也就難以針對不同問題提出相應措施,甚至進行性罪行條例改革。最終苦的,仍是受害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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