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平權案.三|性小眾權益與傳統家庭價值 是碰撞還是共存

撰文:王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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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會對於性小眾權益的保障處於尷尬狀態,一方面有很多人認同性別平等的進步價值,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人擔心同志平權將會破壞傳統婚姻和家庭觀念,每每觸及立法問題總會引起軒然大波。面對時代變遷,有為政府理應帶領社會積極面對爭議、尋找全新共識。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朱敏健就曾表示,性小眾權益與家庭核心價值不一定有衝突,「如果精心設計法律條文,經過社會廣泛諮詢,說不定能緩和兩者的衝突,將今日看不到出路的事變成可能。為何不讓我們去試呢?」

「同性伴侶平權案」深度報道三之三

特區政府中央政策組委託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於2014年發佈的《家在香港》報告指出,香港人的家庭觀念還是相當傳統,但家庭結構轉趨多元化,「非傳統」家庭已經成為當時香港的主流之一 。(資料圖片)

「傳統婚姻」 沒有確切定義

無論是由2011年至2018年為海外同性伴侶申請受養人簽證的QT案,由2018年至2023年為海外同性婚權爭取法定承認的岑子杰案,還是上周一(2月26日)獲批終極上訴的涉及同性伴侶權益的公屋案、居屋案、遺產案,總有聲音擔心這些源自性小眾群體的司法覆核挑戰,將會動搖香港的傳統婚姻和家庭價值。特區政府對此也相對保守,例如2009年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時,本來擬將同性同居伴侶納入受保障範圍,不料引起反同人士群起攻之,最後只能將條例改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傳統婚姻」和「家庭價值」顯得相當神聖。然而,在中西薈萃的香港,什麼才是「傳統婚姻」,「家庭價值」又具備什麼內涵,似乎並沒有認真討論。事實上,在香港的風俗歷史中,很難找到「傳統婚姻」的確切定義,因為婚姻制度隨着歷史和社會變革也在不斷發生變化,沒有人能說得準究竟要追溯到哪一個年代才算是「傳統」?如果「傳統婚姻」指的是「一男一女」的法定婚姻形式,也值得斟酌,因為一夫一妻制是於1971年10月7日才正式生效,至今只有50多年歷史。如果「傳統婚姻」着重的是傳宗接代,那麼在今日生育率只0.8、排在全球倒數第一的香港,恐怕許多伴侶都不符合這一標準。

至於「家庭價值」,同樣處於流變之中。港府政策研究機構中央政策組曾委託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分析「家人之間關係」的調查數據,並於2014年3月發佈《家在香港》報告。報告指出,香港人的家庭觀念相當傳統,但家庭結構轉趨多元化,「非傳統」家庭已經成為當時香港的主流之一 。例如受經濟發展的影響,以及居住空間狹小的限制,「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取代了傳統的「主幹家庭」(Stem family)成為主流,同時有不少住戶來自單親家庭、離異家庭、分隔家庭、跨代家庭、同居家庭。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朱敏健曾表示,性小眾權益與家庭核心價值不一定有衝突。(余俊亮攝/資料圖片)

「家庭價值」早已發聲變化

儘管「傳統婚姻」和「家庭價值」難以明確定義,但我們可以回歸初衷,嘗試理解這些概念所承載的意義。1970年代初期,為了控制人口增長,以免妨礙城市發展,家庭計劃指導會(家計會)推行許多宣傳運動,適合香港這個現代化城市的「四人核心家庭」概念逐漸形成並普及起來,取代過往的「主幹家庭」。回歸後,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在《施政報告2021》提出:「我們的社會一向重視家庭。在融洽的家庭中,家人互相照顧和關懷,這種關係是難以取代的。」繼任特首的曾蔭權也在2005和2006年的《施政報告》中強調:「重視家庭是我們的核心價值觀念,和睦家庭是和諧社會的基石。」

在政府的視角中,推廣家庭價值不僅是推廣一種觀念,更是為了鞏固這個社會福利、稅收、房屋與教育一系列社會制度下的單位,完善家庭內部照顧、撫育和再生產的勞動分工。因此,如何定義理想家庭的架構,往往與如何制定人口治理政策息息相關。但在這樣的視角下,無論是單親家庭,還是跨境家庭,同樣面臨與同性伴侶相似的問題,而政府需要設法讓這些非主流模式的家庭融入現有社會福利分配體系,以家人之間的相互扶持作為主要的手段,以社會福利服務作為次要的支援,從而維護不同型態家庭的福祉。

隨着時代變遷,當婚姻制度外的伴侶、無論同性或是異性成為越來越多住戶的型態時,政府也有義務帶領社會尋找新的價值共識。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就曾表示,性小眾權益與家庭核心價值不一定有衝突:「如果精心設計法律條文,經過社會廣泛諮詢,說不定能緩和兩者的衝突,將今日看不到出路的事變成可能。為何不讓我們去試呢?」

女同性戀者(Lesbian)、男同性戀者(Gay)、雙性戀者(Bisexual)、跨性別人士 (Transgender) 和雙性人(Intersexual)等的性小眾社群,到了今日是仍舊被社會針對、忽視,還是已受包容?(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積極面對方可化解衝突

香港同志群體爭取權益時,同樣強調「家庭價值」,並且主張按照本地社會文化發展自身同志理念。1996年12月,香港舉辦第一屆華人同志交流大會,大會宣示:「西方同志運動,是建基於個人主義的經濟與文化體系,而發展出爭取個人自由和權益的對抗式政治。以個人現身、集體遊行及法律改革為本的對抗式西方同志運動,不一定適合以家庭宗族為本,強調和諧人倫及社會關係的華人社會。我們應該按華人社會及同志的獨特處境,發展出適合自身文化處境的同志理念,讓同志健康和諧地融和在大社會裏」。

那麼,什麼才是適合華人社會的同志理念呢?香港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江紹祺在其著作《華人男同志跨地域研究 》中指出,當年香港同志運動着力於強調同志「良好公民」(具生產力且有貢獻的社會成員)的形象,來表達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之間的相同之處,即同志與其他人一樣認同香港政府所提倡的核心價值,例如「有愛的家庭、長久的伴侶關係、成功的香港經濟、工作倫理,以及美味的食物」。江紹祺的研究還指出,部分行為激進或是表達政治訴求的同志組織,會被主流同志群體認定是「令同志社群蒙羞」,有些同志組織甚至會和他們劃清界線,認為自己才是「良好的」同性戀者。

不過,無論是怎樣的同性戀者,政府都不應該迴避如何保障他們權益;正如岑子杰案,終審法院裁定特區政府有義務為承認同性伴侶關係設立替代制度。在其它地區,同類替代框架通常被稱為「民事結合」(Civil Union),可以為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提供一定法律保障。岑子杰案引發社會討論香港出現同性伴侶民事結合的可能性,而大律師馬亞山提醒:「設立兩套獨立的制度存在一些風險,異性戀伴侶可能前來要求民事結合」。

傳統家庭觀念下,不少子女未敢向父母表述自己的性取向。(余俊亮攝)

「民事結合」同樣存在風險

英國2004年通過《民事伴侶法》引入民事伴侶關係,在婚姻制度之外為同性伴侶提供與異性伴侶類似的法律權利。然而,一對異性情侶於2014年申請民事結合被駁回後,兩人以禁止異性戀伴侶選擇民事結合是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為由申請違憲審查,最終於2018年在最高法院勝訴。這對情侶之所以想要選擇民事結合而非邁入婚姻,是因為他們認為婚姻是一種性別不平等的父權制度,例如他們不樂見孩子和妻子要跟隨丈夫的姓氏,希望以平等伴侶的身份養育孩子。他們的申訴獲得很多同性和異性戀人士的支持。從此之後,「民事結合」成為英國伴侶在「結婚」與「不結婚」之外的第三種選擇。

相似的情況也發生在法國。法國法律中的「民事團結協議(PACS)」同時適用於同性及異性伴侶,廣受社會大眾歡迎。在PACS剛通過立法的1999年,所締結的民事伴侶中有42%為同性伴侶,而在2013年同性婚姻合法化後,PACS伴侶中已經有95%以上的是異性伴侶。同一時間,每年締結的PACS伴侶數量呈現增長趨勢。

英國最高法院判決異性戀伴侶也有民事結合權利。(美聯社)

香港需要看到世界變化

無論是爭取同性伴侶婚姻,還是爭取異性伴侶的民事結合,背後都反映出社會觀念對家庭結構和價值潛移默化的影響。相比之下,香港的家庭觀念更加傳統和保守,但也隨着社會結構的改變而出現微妙的變化:結婚率下降,生育率全球倒數,而這在「移民潮」和「人口老齡化」的大背景下成為格外棘手的難題。海外一些地區,「共居」、「多元成家」等非傳統婚姻和家庭,已經成為不婚育和獨身長者的選項之一。

在2016年,英國北倫敦落成一個共居社區,只有50歲以上女性才能入住,共居成員們是一群相互照看、而不是彼此照顧的鄰居。日本房產事業局的報告也指出,共屋型的租房在2000年逐漸崛起,住戶除了有自己的獨立臥房外,廚房、餐廳和洗衣房等其它空間都是與全戶居民一起共享。這些居住模式也改變了以血緣關係為核心的家庭結構,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反而變得更加穩定,長者不會因為伴侶或子女的離開而失去依靠。

香港如何認識這些變化,又如何回應這些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