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顯倫的不滿——紀律、紀律、紀律

撰文:陳奕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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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沒有制衡的職責」,烈顯倫說。

終審法院沒有其他退休法官像烈顯倫這樣積極。

他積極,以對抗另一種積極——「『人權產業』是建立在一種扭曲的司法積極主義之上」,他最近在一篇文章中這樣說。

烈顯倫:我敦促的是法律的紀律

烈顯倫這兩、三個月來接連發表文章,批評法院聽從於「人權產業」,受理沒有可合理爭議的司法覆核,充斥以歐洲為中心的法理學,判詞冗贅難明。

然而,法院如果採取司法制約,盡可能不干涉行政和立法機關的決定,那又如何發揮制衡的責任?

「我未曾主張『司法制約』。這個概念太寬泛。我敦促的是法律的紀律,尤其是在司法覆核方面。」烈顯倫在電郵回覆我。「再者,法院沒有制衡的職責。在司法覆核方面,法院的權力和職能列明在《高等法院條例》第21K條。」

談到司法覆核,烈顯倫二話不說就拋出了《高等法院條例》以及《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就像他1999年在涉及居港權的劉港榕案中那樣。

《高等法院條例》第21K條規定,司法覆核的申請人必須「與申請所關乎的事宜有充分利害關係」。《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指出,司法覆核的申請許可必須單方面提出,即由申請人承擔完全及坦白披露申請理據的責任。

那時在終審法院仍為常任法官的烈顯倫,在判詞中以「法律的紀律」為段落分題。「如果法院要干預,得具備清晰明確的理據。這就是為什麼規範司法覆核的《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條(2)(a)款作出了強制的規定:必須在表格86A提出尋求濟助的理據以申請許可。」

他批評下級法院任由申請表格86A填寫得冗長多餘,以及在批出申請許可後又再修改內容。

下級法院的法律紀律和法律程序崩壞。上訴法庭的訴訟程序成為了學術討論。希望本院不會再出現類似情況。
烈顯倫,1999年劉港榕案判詞

一年後他改為非常任法官,直至到2015年才完全退休。而對於法律的紀律,烈顯倫則一直喋喋不休。2022年,他在律政司舉辦的一個法律論壇上表示,界定爭議範圍的表格86A原本只得一張A4紙,「任何真正的爭議,都應能以清楚精準的字詞簡述」。而且,不但司法覆核的申請人不守紀律,烈顯倫認為連法院也放棄了法律的紀律,判詞冗長,複雜得令人費解。

如果理據冗長、繁複是個問題,為什麼二十多年來,三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都未能解決?「問他們三位。我不能代答。」烈顯倫說。

他不願談論三位首席法官,但提到自己2021年在一本著作中已評價了馬道立任內香港法院很有問題的文化。

底層問題、司法體制中嚴重錯誤的文化被一大堆言辭所掩蓋……這個問題同樣影響着下級法院和終審法院。
烈顯倫,2021年《The Dance of Folly》

就拿《禁蒙面規例》的司法覆核來說。「《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自1920年代起已成法律,回歸後根據《基本法》第160條亦成為香港成文法的一部分。認為它違反『新憲政秩序』是荒謬的。」烈顯倫在電郵中這樣說。

這宗司法覆核堪稱峰迴路轉。首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緊急法》被裁定與《基本法》不符,《禁蒙面規例》對基本權利的限制亦過大。但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對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限制雖然過大,但對未經批准集結的限制是相稱的。到了終審法院,《禁蒙面規例》對於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限制都獲肯定為相稱,亦即政府由全面敗訴扭轉為全面獲勝。

「這宗案件在三級法院審理,產生了共324頁的判詞。 誰有時間讀這麼多東西?結果呢? 原審判決撤銷。」烈顯倫表示。「事實上,司法覆核的申請許可一開始就不應該批出。」

烈顯倫:常識的觀點就是對的

在不少人眼中,這次司法覆核至少是透過三級法院的審慎考慮,324頁判詞的條理分析,力求在政府行使的公權力及個人權利的保障之間取個平衡。但對於烈顯倫來說,這宗案件卻是對法律秩序、社會秩序以及政府管治的破壞。「大多數情況下,常識的觀點就是對的,毋須引用大量的海外案例就能給出正確的答案。問題是人權產業已經控制了局面,法官只是在蹩腳跟隨。案件往往關注『律師的論點』(無論多麼荒謬),而不是現實中的實際問題。」

烈顯倫批評過的法院裁決不勝枚舉,由孔允明案、港珠澳大橋案,到W案、QT案、岑子杰案等。當中不得不提的,必然要數希慎訴城規會案。終審法院不只借用了歐洲人權法院的法理分析,亦考慮了加拿大和英國的法理觀點,繼而建立了四個步驟的相稱性分析,成為日後法院評估限制權利是否合法的規範。

曾任城市規劃上訴委員會主席的烈顯倫不但認為「城規會制定分區計劃大綱草圖的職能已由《城市規劃條例》第3(1)條規定。『促進社區的衞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那是很清楚的。毋庸贅言」,而且批評希慎案所確立的相稱性分析由不同法官可以得出不同結論,正如在《禁蒙面規例》案般,令法律變得不明確。

惟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上個月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表示,「我們的法院體制設有多級上訴程序,正是體會到理性的人有時也會觀點各異,錯誤間中亦有可能出現。上訴制度恰好就是為了糾正錯誤和澄清法律問題而設。」由此可見,關鍵在於上級法院推翻裁決、反覆辯論不同觀點、以至援引歐洲的法理學的過程中,法律有沒有得到釐清,抑或法理愈辯愈不明。

「你批評法院歐洲中心,非常依賴歐洲案例,這關乎到人權法的普世性。」我說。

「『人權法的普世性』是哲學家和政治評論的關注。它太寬泛而不定,非法庭所要考慮。」他回答說。「法院的重點應始終放在實際問題以及申請人尋求的濟助上。」

不只強調法律的紀律,烈顯倫的回答也很有紀律。問他平常有多留意法庭裁決,烈顯倫僅表示「我不回答個人問題」。至於對法院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有沒有憂慮,他亦僅一字回應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