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人」涉姦情婦女兒案 被告治不舉回來 驚聞女友搭上4黑人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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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再生人」的已婚中年漢,涉以「黃道12宮」法事為名,強姦女友17歲長女Y,及強吻12歲幼女X,被告今(7日)繼續自辯,稱他為治不舉而離開當時女友,即兩事主的母親,他並說:「後會未必有期。」惟他一年後回來,發現事主母竟先後與4名黑人拍拖,被告對此事大發雷霆,他指連事主Y也替他不值,指Y曾對他說:「壞女人唔應該再一齊,我支持你離開她。」他更稱早與Y性交前,二人已有談性事,他更與Y分享與他與Y母閨房之樂。
辯方又透露,被告曾獲好市民獎,勇救過海天堂太子女。

被告李國明否認強姦及非禮女友兩個女兒。(資料圖片)

50歲被告李國明稱,他2014年為治療不舉,消聲匿跡一段時間,臨走前對事主母親說:「唔知幾時返」和「後會未必有期」。他一年多回來想與事主母再續前緣,卻發現她曾與非洲籍男子一夜情和拍拖,之後大發雷霆。

事主母拒透露男伴數目 只稱「太多」

被告說,事主母起初不肯透露曾經和多少個男人一起,只稱:「太多,驚同你講會發癲。」最終才承認曾與4個黑人拍拖,致電被告哭求原諒。Y當時曾對被告說:「原來她(母親)咁衰我都唔知。」又勸他說:「壞女人唔應該再一齊,我支持你離開她。」

被告又稱,他吹噓自己遭靈體附身是「再生人」,他指Y曾質疑他說:「你唔係死咗咩?」又說:「韓國整容都有一模一樣,你究竟係咪李國明?」若被告已經不是李國明,是泰國拳手察猜,怎會知道Y一家的家事?被告只是蒙混過關,沒有直接回答Y。

被告曾與事主Y分享與他與Y母閨房之樂

被告繼續自辯,稱早於第一次與Y發生性行為前,已經會和Y談論「男女之事」,他會分享與Y母親的閨房之樂,Y更會乘機取笑他和母親在客廳做愛太大聲,吵得臥室中的她睡不着。被告庭上自言是Y的長輩,故與Y第一次性交時覺得有罪疚感,有違道德倫理,但受歪念邪念驅使仍然繼續。他不評論Y是否純情少女,但表示第一次性交時已懷疑她不是處女。

Y作供時曾指,被告借妹妹有災劫要用儀式化解誘使她性交,又說被告曾揚言妹妹長大後會與他發生性行為。被告自辯時否認這些說法,他承認曾說事主一家「有邪氣」,但沒有用「災劫」二字威迫要脅。

邪念驅使 明知有違道德仍續與Y性交

根據被告的說法,在進行第五次性事時,他才應Y的要求插入其下體。在辯方律師詢問下,被告需要詳述性事的過程,他不禁說:「我係她(Y)的長輩,所以宜家好多野難以啟齒。」他坦認與Y性交時有犯罪感,思考自己有沒有犯法,亦知有違道德倫理,但因為有歪念邪念仍繼續性事。Y在過程中曾小聲喊痛,但他形容過程順利,最終在安全套內射精。

否認曾與女友幼女濕吻

被告又否認前年4月,曾借口師公上身「脷搭脷」強吻X,他稱當日擁抱X兩、三分鐘,並親吻她的額頭和臉頰一至兩下,X曾抱怨:「好大力啊你!唔好咁啦。」但被告堅稱從來沒有和她「嘴對嘴」、「脷搭脷」接吻。

審訊揭出被告原來曾獲頒「好市民獎」,當時駕駛的士的他在紅磡協助制服搶劫疑犯,事後才發現被搶的人正是海天堂太子女,涉案的手提包中有巨款。

被告李國明,50歲,被控在2015年6月13日至8月4日期間,向17歲少女Y訛稱,若Y與被告性交,便能避免其胞妹X受到傷害,藉此促使Y與自己非法性交;另外被控於2015年4月8日非禮12歲女童X。

案件編號:HCCC 29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