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被告一念之差鑄大錯 官籲青年人勿以身試法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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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旺角騷亂,男技術員楊家倫事後被指有份參與,並因暴動及縱火燒的士被裁定罪成,今(10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年9月。此案亦是今年第二宗於區院審理與騷亂事件有關的案件。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坦言,要將過往沒有案底,背景良好的青年判處入獄,令他心情難過,然而被告燃點火種,罔顧市民安全及財產損失,須判阻嚇刑罰,並告誡激進青年人,切勿一時之勇,以身試法,否則只會踏上不歸路。

被告楊家倫由囚車載到法院應訊。(吳煒豪攝)

被告楊家倫(31歲),被捕時報稱於公開大學任職技術員,他並無案底,被控於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參與暴動及縱火。

法官郭啟安在判刑時指,本案非一般刑事罪行,被告與幾十人在案發時在豉油行非法集結,向警員擲磚,大肆破壞私人財物,被告更燃點火種燒的士,罔顧市民安全及財產損失。本案參與的人達50至60人,而案發時在的士車頭更有30人,被告更放火燒的士,暴力程度不容忽視,故認為須阻嚇性判罰,以阻止同類罪行蔓延。

郭官續指,案發時參與暴動的人亦配戴口罩及帽,集結不是偶然,而是有備而來,有共同目的要與警察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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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以警傚尤 否則社會會付出慘痛代價

法官續稱,本案雖不及喜靈洲戒毒所案,但不下於白石難民營案,故須嚴懲及以警傚尤,否則社會會付出慘痛代價,故須判嚴重判刑。再者,無論目的為何,都不能挑戰法律底線,法庭亦不會姑息這些無法無天的行為,故將量刑起點定於5年,而被告亦沒有顯示悔意。

法官敦啟安稱判背景良好青年入獄感心痛。(資料圖片)

被告一念之差 鑄成大錯

考慮被告沒有案底,只是一念之差,鑄成大錯,故減刑2個月,而辯方沒有過份盤問亦減刑1個月,故就第一項暴動罪被判處入獄4年9個月。

而就第二項的縱火罪,郭官指被告在閙市燒雜物,罔顧火勢不可收拾,郭官認為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斥被告行為極不智,不負責任,而若果火勢蔓延,會令的士內的石油氣爆炸,更會沒及其他市民,故量刑起點定於4年。

案件編號:DCCC8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