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外賣員駕電動單車 行人路上風馳電掣險撞人 街坊擔心即報警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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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步兵」外賣員為增加送餐效率會選擇踏單車,有人甚至違法駕駛電動單車,貪圖節省氣力。早前有上水街坊見到有外賣員在行人路上駕駛電動單車,形容車速頗快,而路上有大量行人包括兒童及長者。街坊指外賣員飛馳期間險撞到1名老婦,覺得造成危險,因而報警求助。網民批評在行人路駕駛電動單車的行為「罔顧安全,無人執法」、「根本無人捉,當正合法咗咁,全港成街都係,有時喺行人路行,仲XX你阻住佢」。

男子手持外賣,隨後駕駛電動單車,相信正前往送餐。(facebook群組「祥龍圍邨 & 清河邨」圖片)

樓主在facebook群組「祥龍圍邨 & 清河邨」圖文並茂指,本年11月4日下午大約1時,見到1名男子在上水中心對開行人路駕駛電動單車,單車車尾設有黑色食物保溫箱。他指男子手持食物下樓,駕駛電動單車高速在行人路上行駛,相信正前往送餐,「行駛速度好快,左穿右插,當時大量行人,包括兒童及老人」,更稱對方「差少少撞到個90幾歲阿婆」。

樓主留意到該輛電動單車的牌子,根據廠家官網,顯示該型號的摩打達到400W,最高時速達每小時45公里,批評「已報警,無法無天」。

帖文引來多名網民批評,直指在行人路駕駛電動單車的行為「罔顧安全,無人執法」、「根本無人捉,當正合法咗咁,全港成街都係,有時喺行人路行,仲XX你阻住佢」,甚至有人認得該名外賣員,「佢都有在清河邨出現」。

樓主留意到該輛電動單車的牌子,根據廠家官網,最高時速每小時45公里。(facebook群組「祥龍圍邨 & 清河邨」圖片)

警方過往多次指出,電動可移動工具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政府近期就電動單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展開研究,建議相關工具的使用者必須年滿16歲,使用時須戴上頭盔,而且計劃制定認證安排,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必須先經由認證機構評估,如合規格才會獲認證,同時貼上二維碼標記,方便人員執法時掃讀二維碼,從而得知該工具的資料。政府亦要求電動可移動工具最高時速只能達到25公里,並需設有有效的剎車或停車系統等,至於行駛道路,電動單車只能在單車徑上行駛。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