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法》通過 律師憂對受害者二次傷害 強調道完歉非即甩身

撰文:李大煒
出版:更新:

立法會通過《道歉法》,刊憲生效後,香港將成為亞洲首個有道歉法的司法管轄區。
新例涵蓋民事法律程序,包括司法、仲裁、行政、紀律處分及規管性程序,指道歉內容不可呈堂,但法庭有酌情權,可將關鍵道歉內容列為呈堂證據。
有律師指出,新例客觀效果是讓道歉者「有彎轉」,擔心若有人只想平息一時風波而道歉,其後卻發覺負責者另有其人,只會令受害人感到道歉沒有意義,反而令受害人因未能找出涉事者,或真正涉事者未有表達歉意,而受二次傷害。他又認為,新例關鍵在於法庭如何運用酌情權,若過份輕易運用,只會令法例變得可有可無,若運用酌情權的門檻極高,卻有機會令受害人的申索望門輕嘆,無法視道歉內容為追究責任的理據。

歌手黎明(上)、前食衛局局長高永文(左下)和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右下),亦曾分別因不同事件公開道歉。(facebook截圖、資料圖片)

立法會今午(13日)通過《道歉法》,新例將於刊憲後正式實施。「道歉」包括以口頭或書面,表達歉意、懊悔、遺憾、同情或善意。

過去面對災難或大型事故,官員或公眾人士均曾公開致歉,例如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就曾為選民資料失洩致歉;前食衛局局長高永文則因哮喘豬事件道歉,惟公開致歉是否代表承擔法律責任,卻有爭議。

律師梁永鏗指出,法例旨在鼓勵道歉行為,希望道歉行為可緩解受害人不安或憤怒情緒,化解即時矛盾或怨氣,平息風波,有助調解過程,相信通過法例有助達致有關效果。

不過,梁認為,新例鼓勵道歉之餘,亦可能引伸其他矛盾。他舉例指,若一名醫生於發生醫療事故後,即時公開道歉,的確可化解家人部分不滿情緒,但日後調查或於司法程序上,發現他根本不需負起相關法律責任,或會引起受害人質疑,醫生當初道歉的動機或意義,甚至令受害人獲安撫後再發現未能找出負責者,受到「二次傷害」。他認為條例實際上是容許涉事者「有彎轉」,擔心造成道德影響。

此外,對於事故的真正負責者,梁永鏗亦認為新例對他們沒有太大影響。他以歌手黎明去年臨時取消演唱會事件為例,指當時黎明既即時道歉,安撫歌迷,其後又安排退款和另開演唱會,實際上已負上很大責任,認為若涉事者既肯道歉,又肯承擔責任,根本不需《道歉法》保障亦可,反而認為《道歉法》令涉事者可能「有彎轉」。

歌手黎明去年因演唱會場地未符食環署要求,而臨時取消演唱會,他當日即時向歌迷致歉。

至於在新例之下,道歉又是否代表免除全部責任?梁永鏗表示,即使通過《道歉法》,事故責任者不代表可透過道歉而「甩身」,若涉事者仍有刑事責任,仍需負責。如受害人繼續追究責任,可要求法庭酌情採納道歉者的道歉內容作為證供,以證明有關人士需負法律責任。然而,梁指出由於《道歉法》屬新例,需時了解法庭運用酌情權的門檻,若太容易採納,即道歉內容形容沒有保障,涉事者依舊會害怕道歉,相反若法庭甚少採納,受害者則難以追究責任,亦會認為道歉無助解決事件。

梁永鏗續指,本港民事訴訟上其實有強制調解機制,與訟雙方到庭前必定會先討論有否和解空間,由於雙方閉門進行,可以更詳細商討補償細節,對受害人實際幫助可能比道歉大,建議當局應同時加強推動調解工作。

香港認可調解員學會主席趙家賢表示,學會歡迎條例草案通過,絕對同意政府當局草擬此條法例的初心,是希望透過立法,鼓勵爭議雙方可以在更加和睦的氣氛下,就面對的糾紛進行調解。不過,學會擔憂法例生效數年後,調解參與者或會開始質疑對方的道歉是否只是一般運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 SOP),並不是從心而發真誠的道歉。學會深信,人與人之間的感覺,不能透過法律條文去確認、規範及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