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請人隱瞞保險計劃資產罪成 失上樓資格兼罰款2千元

撰文:王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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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於去年抽查公屋輪候冊時,發現一名公屋申請人作虛假陳述,隱瞞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及紅利收入。有關申請人上月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000元,並需取消公屋申請。

房委會表示,有公屋申請人因漏報保險計劃資產,被取消公屋申請及被法院判罰。(資料圖片)

隱瞞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及紅利收入 法院裁定罪成

有關申請人於2012年12月接受登記申請公屋,去年通過資格審查並安排配房。「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於去年11月抽樣調查該公屋申請,發現其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已經持有一份具有現金價值及紅利收入的保險計劃。

不過,申請人於申請公屋及出席詳細資格審查面晤時,卻沒有如實填報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及每月平均紅利收入。

房屋署於今年2月以「提供虛假資料」理由,取消申請人的公屋申請。由於申請人涉嫌提供虛假資料,觸犯《房屋條例》第26(1)(c)條的規定,房屋署依例將他的個案交由檢控組跟進。該個案於上月在法院審理,申請人承認控罪,被判罰款2,000元。

申請人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17日)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違規者其申請除有機會被取消外,更會被檢控。

發言人表示:「公屋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必須先詳細閱讀隨申請表夾附的《申請須知》,申請表中亦要求申請者作出聲明,表示在填寫申請表前已詳細閱讀及明白《申請須知》所載的內容,並聲明其填報的資料全部屬實。在出席詳細資格審查面晤時,房屋署職員亦會提醒他們切勿作虛假陳述。」
 
發言人再次提醒公屋申請人,在申請書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