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堂舅父泰國涉性侵15歲姨甥女 點解香港法庭審?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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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女童隨家人「家族旅行」遊泰國時,疑遭堂舅父在酒店房內強姦。事件雖在泰國發生,女童母親回港得悉後報警,案件並在香港法庭審理。莫非香港人在海外犯法,都關香港法庭事?
大律師麥健明解釋,這案在香港法庭審訊,與案發或報案地點沒有太大關係,而是因為香港於2003年,因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協力打擊性侵兒童的罪行,並修訂了本港的《刑事罪行條例》,限定香港居民,即使在境外作出性侵犯兒童的行為,也難逃香港法網。

兒童性侵罪行加入境外法律效力條文,目的為保護兒童。(視覺中國圖片)

境外性侵兒童也違法

麥律師指出,相關條例在《刑事罪行條例》第153P(1)條:條例中列明,任何香港永久居民或常居於香港的人士,在香港以外地方,對未滿16歲兒童犯上性罪行,包括強姦、肛交、非禮及非法性交等性罪行,也屬違法。

香港居民若在本地性侵兒童,故然違法,這條例的補充,令港人即使到海外性侵未滿16歲的兒童,律政司亦可檢控。

條例著眼保護兒童

麥強調,條例的著眼點在於保護兒童,並無國籍限制,不論受害兒童是否本港居民,此條例均有「域外法律效力」,即使事件並非在香港發生,只要被告是香港人或合乎條例所定條件,律政司均可提出檢控,並會交由本地法庭審理。

【專頁:堂舅父強姦案】家族旅行15歲女疑遭性侵 堂舅父:昨晚正唔正

條例所保障的兒童,不分國籍,本地或外地兒童遭港人性侵犯都可追究。(視覺中國圖片)

本港社工雲南性侵女童被囚8年

麥指出,律政司於2010年曾引用這條例,檢控在雲南性侵犯山區女童的香港社工李國華。

根據資料,李國華在香港成立慈善機構收集捐款,並在雲南開設孤兒院,照顧雲南偏遠地區的貧苦兒童和孤兒。後來有一名女義工到該院探訪,期間有兒童向女義工稱曾遭李性侵犯。該義工回港後報警,警方到當地調查,並向多名女童錄口供,發現李疑在該雲南的孤兒院內,性侵兩名未滿16歲的女童。李最後在高等法院,因非禮及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行為罪成,被判入獄8年。

鋼琴教師帶港男童到內地性侵亦判監

除了李國華的案件案,鋼琴教師陸宗澧(52歲),於2006年稱要帶一名14歲香港男童到廣州觀摩比賽,卻在內地留宿期間於酒店房內撫摸男童,又要男童為他口交、手淫及企圖肛交。律政司亦有引用這條例檢控陸,陸最後承認控罪,被判入獄4年。

港府為協力打擊兒童色情旅業決定修例。(資料圖片)

為打擊兒童色情旅遊活動加堿外條款

其中李國華曾在上訴時,爭議這法例延伸至港人在境外犯法也能在港被檢控,認為存在不公,惟上訴庭未有接納。

上訴庭並在判辭重申,這條例的立法原意,起於當時多國發現兒童色情旅遊活動漸催活躍,涉的罪行亦極為罪惡,認為需合力打擊,以保護兒童免被利用作各類色情行為,及要保障他們免被性侵犯。本港作為聯合國的締約國成員,亦有責任保障兒童免遭性侵犯,故認為有必要在現有法例上,加入「境外法律效力」的條文,希望能杜絕所有涉及性侵兒童的罪行。

有關條例於 1999 年 7 月 7 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03 年立法及刊憲。

小資料

《刑事罪行條例》第153條P.附表2所列性罪行條文的域外法律效力

(1)凡 ——

(a)任何 ——

(i)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於香港的人;

(ii)在香港成立或註冊的法人團體;或

(iii)不論是法團抑或不是法團的在香港有業務地點團體,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任何作為;而

(b)該作為 ——

(i)假若是在香港作出即構成附表2指明的任何條文所訂罪行;及

(ii)是就未滿16歲的人或(如屬第123或140條所訂罪行)未滿13歲的人而作出的,該人或該團體即屬犯該罪行。

(2)凡任何人或任何不論是法團抑或不是法團的團體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任何作為,而該作為 ——

(a)假若是在香港作出即構成附表2指明的任何條文所訂罪行;及

(b)是就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通常居於香港且 ——

(i)未滿16歲的人;或

(ii)(如屬第123或140條所訂罪行)未滿13歲的人,

而作出的,該人或該團體即屬犯該罪行。

(3)凡被告人被控犯某項憑藉第(1)或(2)款而構成的罪行,而控罪涉及被告人與另一人或對另一人作出性行為,則如被告人證明以下情況,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在該性行為作出時,被告人與該另一人之間存在根據以下法律屬有效或獲承認為有效的婚姻 ——

(i)舉行婚禮的地方的法律;

(ii)作出該性行為所在地方的法律;或

(iii)被告人的住所或居籍的所在地方的法律;

(b)在舉行婚禮時,該婚姻是真實的;及

(c)在該性行為作出時,該另一人同意該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