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遭撞反被票控 高級督察誤信司機時速5公里 疏忽職守被警告

撰文:邱靖汶 鄺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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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今日(6日)發表最新一份周年報告,披露的其中一宗投訴個案,案中高級督察調查有人受傷的交通意外時,因未考慮環境證據,便信納私家車司機聲稱意外時時速僅5至6公里,以及意外時有響號的口供,反票控被撞至門牙碎裂的女行人不小心過馬路。該行人脫罪後投訴該高級督察疏忽職守,投訴警察課最初列為並無過錯,但監警會不同意,終列為證明屬實,須予警告。

監警會發表2016/17年度周年報告,揭露部分真實投訴個案。(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於該個案的意外中,女行人門牙撞碎、手部擦損及頭暈,她在警誡下承認過路時戴着耳機,而司機警誡下聲稱意外發生時時速為5至6公里,撞車前先按響號再剎車。負責案件的高級督察綜合兩邊口供後,信納司機是負責任的駕駛者,票控女行人「不小心過馬路」。

法庭證無罪後行人投訴幫辦由於女行人在庭上否認控罪,法庭審訊後亦認為司機口供存有疑點,裁定女行人無罪。女行人遂到投訴警察課指控現場搜證的警員與負責調查及決定檢控的高級督察疏忽職守。

兩宗投訴均涉及督察級人員。(資料圖片)

監警推翻警分類 幫辦未考慮其他證據

警方調查投訴時,認為高級督察在票控投訴人前有考慮雙方供詞及照片等證據,其決定公平和合理「並無過錯」。不過監警會審視調查時發現案發馬路寬闊,由投訴人的傷勢、車頭玻璃破碎程度,都指向司機指車速為5至6公里的說法不可信;而案發時人車只有4、5米距離,司機理應先剎車再響號,該警未考慮這些因素便票控投訴人,疏忽職守應當屬實。

至於警員被指未正確記錄事主在現場的口供,警方與監警會皆同意兩方各執一詞「無法追查」。

2016/17年度警察投訴較前一個年度減少0.3%。(資料圖片/陳焯煇攝)

女督察未助受助人索償被警告落簿

另一宗投訴中,女事主被人從後用玻璃樽襲擊頭部,先後到公立及私家醫院治理,聲稱留醫四天,傷口要縫13針。她投訴負責案件的女偵緝督察未有就其傷勢控告施襲者較嚴重的襲擊罪、被告罪成後拒絕提供施襲者資料予她索償等四項疏忽職守。

警方認為法庭無質疑控罪,女督察檢控較輕控罪並無不妥,而投訴人亦未向警方授權取得私家醫院病歷;女督察解釋投訴人無表明會向施襲者提出民事索償,而提供資料涉及他人的個人資料,故拒絕向投訴人提供案情摘要,警方把該兩個指控分類為「並無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