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博評】除了船灣淡水湖及郊野公園,我們就沒有選擇?

撰文:李永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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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政府的專家小組開會,討論是否可以使用船灣淡水湖及郊野公園的土地興建房屋。

首先有關使用填平淡水湖的方式去提供新的土地來源這個建議,只不過是在幾個月前一位港大的教授提出。教授提出之後的而且確吸引到大量的傳媒報道及訪問。但是其實直到現在教授並沒有將有關建議的詳細方案介紹出來。亦沒有將這個方案所面對各種問題提出解決的方法。因為一般我們對教授的意見是很尊敬的。想當然地預計教授提出這個填平淡水湖意見,一定做過一些分析及可行性研究。

可惜當教授被問到,這個填平淡水湖建屋的方案在交通、環境及食水供應等問題上,他的可行性研究是怎樣,他的答案是他只是在引述一些朋友的講法。這回應令人非常震驚。因為教授在一般市民大眾角度,就算你引述別人的意見都應該經過自己慎重思考而提出,而不是在沒有任何思辨及研究之下提出一些天馬行空的看法。

填平淡水湖最大的問題,當然是令香港食水供應變得緊張。香港現時仍然非常倚靠中國大陸供水,填平一個香港最大的淡水湖,就要研究在困難的時間香港是否仍然能夠有足夠的供水,讓住宅及商業活動運作而無需制水。況且近幾年香港市民已經表達要逐步減少對中國大陸供水的倚賴,包括研究興建更多海水化淡設施。所以保留一個大的淡水湖是能夠令到香港供水獨立的一個重要設施。

當然第二個要考慮的問題就是淡水湖的位置,現時是在郊野公園的邊陲,任何大型發展必然會導致郊野公園受到破壞。除非有非常之嚴格的保障措施,否則在淡水湖上建屋可能得不償失。

第三個問題,顯而易見就是當地的交通配套是否適合。因為現時淡水湖附近地方人口密度非常之低,所以交通的配套設備明顯不能夠面對大規模人口的增加,所以除非在建設這個大規模的填湖建屋計劃的時候,同時建成大規模的道路網絡,否則這個建議只不過是空中樓閣。

所以綜觀各點,這一個填平淡水湖的建議,從研究,諮詢,工程設計等到落實各種程序,法例規定,就算最後是可行的,都必定要用30年或以上的時間才有機會出現到任何房屋上的供應。所以基本上是不可能解決香港現時短中期房屋短缺的問題。

梁振英政府在換屆前提出,考慮發展低生態價值的郊野公園邊陲地。(資料圖片/黃永俊攝)

至於郊野公園這個問題已討論幾年,在環境保護及提供住屋這個矛盾當中,有非常廣泛的爭論,直到現在也沒有達成任何社會的共識。在環保團體角度,任何損害郊野公園的做法都是不能接受的。但同時在建屋派角度,他們認為市民住屋需要比使用部份郊野公園更為迫切。現時政府透過聘用房屋協會對一些郊野公園邊陲地帶作出研究。我認為這個研究必需以公平公開的方法,提供全面的資料給市民大眾作出討論。

我的初步意見是香港郊野公園其實並不是一成不變的。由最初到現在是有一個逐步增加的情況。意思就是我們並沒有一個一成不變郊野公園佔香港整體面積的百分比的政策。當然若能夠盡量保持郊野公園不變,而能夠使用其他土地作為房屋發展的話,這便是最理想的。現時,可以不需要透過填海已立即可以使用的大規模土地來源,就只有棕地及鄉村式發展用地。

對於棕地,到現在為止,無論政府或是民間團體,都未能夠提出一個很周詳的收回棕地作業的方案。政府的做法就是一再提出在洪水橋或其他新發展地區的發展過程中收回棕地。這顯示政府在這個問題上墨守成規,有最大不可推卸的責任。而民間團體一直認為政府是有強制性的收回土地法例收回土地,而政府只是有權不使用。兩者在這個問題上並沒有任何共識。至於鄉村式發展用地就要處理關於土地擁有權,發展密度及突破商鄕權益的問題。所以其實三種土地來源,無論是郊野公園用地,棕地及鄉村式發展用地都不是立即可以使用,而完全沒有困難的。

處理郊野公園用地的一個可能做法,就是社會先達成一個共識——現時郊野公園的總面積是不會下降。而政府承諾若使用一些生態價值低的郊野公園邊陲土地的時候,他會在未來日子中補回受損失的土地面積,而且提供更優質的郊野公園地,令郊野公園在全港土地的比例沒有下降。這個做法的好處就是郊野公園整體面積並沒有損失,而政府可以享有一定的彈性,將一些生態價值已經比較低的郊野公園用地,在最近5至10年發展房屋。而在一段時間之後,在另外的一些地方補回這個數量。我提出這個意見的目的,是希望在完全不可以使用郊野公園及興建房屋的問題上作出一個平衡。

當然,其實政府更要在棕地及鄉村式發展用地方面盡快提出一些可以推行的做法,令社會各方面人士,尤其是環保團體認為政府並不是單單看着郊野公園打主意。唯有建立共識,才可以在其他土地來源包括棕地,鄉村式發展用地,及填海各方面,縮窄政府及民間團體之間的分歧。

(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