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誤殺案】誤殺罪成有助民事索償 即使無罪亦可追討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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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醫學美容集團於5年前推出一名為CIK療程的保健產品,三名女顧客接受療程後出現敗血性休克,結果釀成一死、一截肢及一永久傷殘的慘劇。集團創辦人周向榮、技術室化驗員陳冠忠及女西醫麥允齡,被指嚴重疏忽導致死者身亡,全被控一項誤殺罪。三人是否須負刑責,結果集團主席周向榮及實驗室技術員陳冠忠均被裁定誤殺罪成,而女醫生麥允齡則未能達成裁決。然而即使脫罪,是否也能避過民事賠償責任?
有大律師指出,若被告在刑事案件中被裁定有罪,在民事申索上一定有幫助;若罪名不成立,也非代表索償無望,因民事案就承擔責任舉證門檻較刑事案低,受影響的人士及家屬,仍可繼續申索。

DR誤殺案3名被告(由左至右):集團主席周向榮、實驗室技術員陳冠中及女醫生麥允齡。(資料圖片)

刑事案結果對民事索償有一定影響

大律師嚴康焯在接受訪問時稱,刑事案件的結果對於民事案的索償會有一定影響,因為某程度上,被告在事件上的責任已被定斷。他舉例說,一個司機駕車撞傷途人,司機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若途人事後向司機作民事索償時,就不用再證明司機在意外上的責任,已在刑事案中獲證明,故索償時只須集中爭拗賠償金額。

即使刑事案脫罪民事申索可繼續

但嚴強調,即使在刑事審訊中脫罪,亦不代表民事案一定會敗訴,因為刑事案與民事案的舉證標準不一,刑事案中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才能把被告定罪;但民事案的標準,則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考量案件便足夠。

三名女顧客購買DR集團保健產品後分別死亡、截肢及永久傷殘。(資料圖片)

民事索償只須證明相對可能性

他解釋,「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較「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為低,若在刑事審訊中被裁定無罪,只代表證據未達至刑事罪行的標準,到民事索償時,申索人仍可再次舉證,只要能證明被告在事件的責任上有相對的可能性,仍是有望勝算的。

民事索償須在事發後3年內入稟

嚴律師稱,若案件上了刑事法庭,加上上訴等情程,可能民事索償一拖再拖,但他稱,即使刑事案件需要處理上訴等程序,民事案件可以繼續進行,惟申索人必須在民事案件的申索期限,即3年內展開法律程序,否則時限一過,便會增加申索的困難。

嚴又補充說,刑事案的上訴程序,未必會影響到民事案的申索,因為民事申索較依賴刑事案中,法官或陪審員對事實的裁定,但上訴程序很多時側重法律原則的爭議,故上訴討論的理據,未必會影響到民事追討。

埃及樂蜀氫氣球意外的索償案,亦一度因待死因庭裁決而延遲了入稟。(資料圖片)

DR案3事主及家屬已申索賠償

他憶述當年協助樂蜀熱氣球事故的家屬向勝景遊作民事索償時,家屬們需待死因庭聆訊後,才能向旅行社送達具體申索書,惟對方一度以未收入稟文件為由,要求法庭剔除家屬的申請,他最終向法庭申請保護性傳票,以確保案件沒有「過期」,而雙方最終亦能達成和解。

由於DR醫學美容事件發生於2012年10月,根據法庭資料,涉案三名事主或其家人,已於案發後三年內,即2015年10月前入稟高等法院,向相關美容院、科研公司入稟作民事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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